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貴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 度上易字第69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97號事件被上訴人,為準備訴訟資料,有必要聽取110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 錄音內容,為此聲請交付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