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蘇杜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蘇杜免 蘇勤盛 蘇玉美 蘇玉滿 蘇綉雅 蘇美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邱學思律師 被 上訴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被 上訴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上訴 人 江蘇麗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江昭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上訴人應給付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應給付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