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銷售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林家正、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素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被 上訴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媛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銷售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136萬6,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1萬6,000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與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