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語潔、郭鎮榮、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榮泉、朱汶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郭語潔 郭鎮榮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上 訴 人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上 訴 人 朱汶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