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AMI INDUSTRIES, LLC、馬德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43號 被 上訴 人 AMI INDUSTRIES, LLC 原法定代理人 馬德隆(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六十日內,具狀補正被上訴人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理 由 無訴訟能力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訴訟要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需具備,倘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AMI INDUSTRIES, LLC於原審起訴請求 上訴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等,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馬德隆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 見本院卷第383頁),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成為有欠缺。爰依首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60日內,檢具被上訴人目前法定代理人之證明,具狀補正被上訴人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請同時將繕本寄送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