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呂坤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呂坤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