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再審 被告 徐豪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謝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