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約保證金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孫雲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0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萬2,6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