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陸學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郭曉丰律師 林誼勳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松慶 凃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詠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兩造說明僱傭契約關於 禁止競業條款及禁止挖角條約中「affiliates」或「its affiliates」係指關係企業或關聯公司?若指「關聯公司」,係指何範圍之公司?可否特定範圍?若定義不明確或範圍廣泛,是否係對勞工不合理之限制而影響勞工之工作權或生存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