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陳信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