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虹德科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賴朝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虹德科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麗紅即欣倫畜牧場間請求返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 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3萬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8,378元(見本院卷第13頁收據),尚欠44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