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35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仇佩芬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孫天群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仇佩芬、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孫天群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除撤回起訴部分外,關於命仇佩芬、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給付及假執行之宣告等部分,暨命仇佩芬、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孫天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孫天群之附帶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孫天群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孫天群在原審起訴主張:仇佩芬受僱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上昇公司,與仇佩芬合稱仇佩芬等2人)擔任記者職 務,詎仇佩芬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於民國109年1月9日撰寫 如附表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之新聞(下稱系爭新聞),刊載在上昇公司經營之上報新聞網,惡意編造伊為中國金融詐欺犯、涉犯上海P2P平台搶錢通詐騙案件、香港星 亞控股公司詐騙散戶案件,並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致伊在臺灣地區之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抑,侵害伊名譽權甚鉅,伊精神上備感痛苦,受有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如未標示幣別,均同)160萬元之損害,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請求仇佩芬損害賠償。上昇公司為仇佩芬之僱 用人,依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仇佩芬負連帶責任,併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回復伊之名譽,求為命㈠仇佩芬、上昇公司應連帶給付160萬元本息;㈡上昇公司應以附件 一所示方式,刊登附件二所示澄清聲明或判決全文各1日之 判決等語【孫天群撤回請求命仇佩芬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起訴,經仇佩芬同意(見本院卷第149頁),脫離訴訟繫 屬,爰不贅述】。原判決命仇佩芬等2人應連帶給付孫天群12萬元本息,及上昇公司應以附件一編號4所示方式刊登本案判決全文1日,暨駁回孫天群其餘之訴。仇佩芬等2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孫天群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訴及其假執行 聲請部分均廢棄。㈡仇佩芬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孫天群14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就仇佩芬等2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於孫天群 變更命上昇公司為回復名譽處分之內容為:上昇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附件一編號4之方式,刊登判決全文1 日(見本院卷第150頁),因本院就處分內容不受當事人聲 明之拘束,核此僅屬事實上之更正,不涉及訴之變更,附此敘明。 二、仇佩芬等2人則以:系爭新聞報導時接近總統大選、涉及國 際間諜糾紛,孫天群牽涉其中且為知名公眾人物,曾經大陸新聞報導涉及詐欺紛爭,仇佩芬調查大陸媒體報導、黃山新世界有限公司(下稱黃山新世界公司)網頁、孫天群曾參與其他事業投資及幸福新世界投資平台發佈會等資訊後,為系爭新聞報導,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且系爭新聞內容涉及公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孫天群名譽權。退步言,縱認孫天群名譽權有受侵害,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本案判決,已具有澄清功能,系爭新聞自刊登起迄今逾2年,若再於上報新聞網頁刊登本案判決全文,恐引發 原本不知悉或已淡忘此事之人再次議論,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資為抗辯。仇佩芬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仇佩芬應給付12萬元本息及其假執行宣告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孫天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昇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昇公司⒈應給付12萬元 本息及其假執行宣告部分,及⒉應以附件一編號4之方式,刊 登本案判決全文1日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孫天群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對孫天群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仇佩芬受僱於上昇公司,從事記者工作,於109年1月9日撰 寫含有系爭言論之新聞,刊載在上昇公司經營管理之上報新聞網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有系爭新聞網頁列印資料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3至47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按事實陳述之 言論自由,具有可證明性,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73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阻卻 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 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其保障並非絕對,非不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當兩者利益發生衝突時,言論自由非當然優位於名譽權,惟新聞自由保障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 ㈡孫天群自陳為黃山新世界公司總裁(見原審卷一第14頁),而該公司官方網站「投資政策」網頁,於103年9月18日刊載「…⒈半價購:黃山幸福新世界以市場評估價的50%出售房屋 產權;⒉五年代租:投資者委託酒店公司在被上市公司回購前代為租賃管理;⒊五年全價回購:五年後,上市公司以全價回購房屋產權…」(見原審卷一第291頁),可見黃山新世 界公司公開以市場評估價值之50%出售房屋產權,投資人購買後5年內可委託黃山幸福新世界代為租賃管理以收取孳息 ,5年後黃山幸福新世界以全價向投資人購回房屋產權之方 案,吸引、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購買該公司出售之黃山地區房產。 ㈢大陸地區人民于宜泓在北京弘盛鼎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脉麟公司)經營之「搶錢通」APP平台,就上開投資政策,向不特定多數人募資, 對投資人承諾12%至16%之高額固定利息,嗣後因投資人未取 得約定收益而報警處理,于宜泓於107年6月27日投案,經大陸地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08年12月19日以(2019) 滬0106刑初462號判決于宜泓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有 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人民幣20萬元之事實,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影本可據(見原審卷一第97至98頁)。 ㈣大陸新浪新聞網於107年6月29日以「又有3家P2P平台跑路 上 海2000億網貸違約震驚全國」為標題,在新聞報導中敘及「推測搶錢通平台其實就是黃山幸福新世界炮製出來圈錢的工具」、「搶錢通官網顯示,確有多個融資項目是以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為融資人,而黃山幸福新世界官網僅有一個名為『黃山項目』的度假村,並且,黃山幸福新世界有多項訴訟, 並於去年收到當地政府罰單」、「黃山幸福新世界旗下的度假村實際上已成為『爛尾樓』」,有該報導之網頁列印資料可 憑(見原審卷一第263至264頁)。 ㈤新唐人電視台於107年10月15日標題「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 融資爛尾」之新聞報導中,提及「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在 今年6月出現兌付困難,人去樓空,該平台涉及3000名投資 人,集資約人民幣4.5億,融資項目號稱度假村實為爛尾樓 」、「『幸福計畫』是搶錢通平台唯一產品,融資人為黃山幸 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融資標的是該房企的養生度假房地產項目,融資總額為1.5億元。」、「黃山幸福聲明,實際收到『 搶錢通』平台提供的金額總計7,800餘萬元,而2016年至今, 黃山幸福未償還一分錢借款」,有該報導之網頁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一第313頁)。 ㈥依中國證券報之網頁列印資料(見原審卷一第279至281頁),可見該報於108年7月16日以「星亞控股閃崩:一場籌謀2 個月的『剪羊毛』行動」為標題,在報導中提及「市場上,6 月25日午後,星亞控股暴跌,該股突然直線暴跌98%,股價從5港元直接跌到不足0.1港元,市值從62億下跌到1.6億」 、「今年初星亞控股股東曾大換血,並且大換血主角均又出現在6月25日和6月26日星亞控股股權變動名單中,主角之一的孫天群更是多次與『老賴』結緣」、「今年3月17日,星亞 控股宣布,由孫天群全資擁有之Everwin Marble Limited,從主要股東李海楓及桓定環球手中收購2.07億股公司股份,孫天群全資擁有的Everwin Marble Limited則成為星亞控股的主要股東」、「今年1月16日,星亞控股宣布攜手發碼行成立合資公司,主要用於開展內地業務。根據公開信息,2017年10月發碼行與黃山幸福新世界集團簽訂了股權協議,孫天群則是黃山幸福新世界的實控人」、「公開報導中孫天群為幸福新世界集團聯席總裁,同時也是發碼行公司總裁」、「黃山幸福新世界在之前也曾有失信紀錄,2016年3月28日,因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義務』被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孫天群在6月26日減持了全部股票,但價格依然成謎,不知 其緣何在股價成仙時減持,而其前後進出的『股價迷局』也待 解」等言論。 ㈦上揭之㈣至㈥之大陸地區新聞報導,就孫天群經營之黃山新世 界公司涉及搶錢通平台違法吸金糾紛,以及孫天群為唯一股東之Everwin Marble Limited投資星亞控股後,星亞控股出現股價異常等節,多有著墨,與系爭言論主要事實相符,仇佩芬主張伊發表系爭言論並非憑空杜撰,係以各該新聞報導為本等語,自屬有據。 ㈧關於系爭報導之時空背景,係因王立強於108年11月間接受澳 洲媒體訪問,自承與向心在香港、臺灣等地從事影響選舉等諸多共諜行動,向心隨後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而遭我國司法 單位限制出境。嗣澳洲媒體於109年1月8日以「Recant or die: Alleged threat to self-confessed Chinese spy Wang Li Qiang(撤回聲明不然沒命?自承是中國間諜的王立強稱受到威脅)」為新聞標題,報導「Sources familiar with the communications say that on Christmas Eve and over the following days, Mr. Wangwas told that he must record and release a video retracting those claims and instead implicate President Tsai Ing-Wen's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in bribery.(熟悉通訊內容的數名消息人士指出, 在耶誕夜及之後的幾天,王立強被告知他必須錄製並發佈一段影片,在影片中撤回上述說法,並指控是遭到總統蔡英文的民進黨收買。)The two men suspected of co-ordinating the directives are controversial Taiwanese political figure Alex Tsai and a China-based businessman called Mr. Sun.(疑似下達指 示的兩個人,一是臺灣政壇爭議性人物蔡正元,另一位是在中國經商的孫先生)」,有新聞報導網頁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00頁、第204至205頁、第210頁)。 ㈨王立強及向心所涉共諜案攸關國家安全,受到社會高度矚目,屬重大公共議題,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澳媒為上開之㈧ 新聞報導時,距離我國第15屆總統選舉投票日即109年1月11日僅4日,該議題成為選舉人、被選舉人及其所屬政黨之主 要關注事務,且孫天群被指迫使王立強指控民進黨收買部分,涉及操弄、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則關於孫天群之個人資訊,顯具有高度新聞價值及具時效性。仇佩芬身為媒體工作者,在期間緊促、跨境調查困難下,搜尋、整理與孫天群有關之公開歷史資訊後為系爭新聞報導,意在維護公共論壇之運作,促進民主機制之發展,屬新聞自由之範疇。斟以仇佩芬於系爭新聞中以「據大陸媒體披露,…」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5頁),說明報導所憑資訊來源,適當調和新聞自由與孫天群名譽之保護,本院認仇佩芬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為真實。孫天群主張伊非公眾人物,應不受媒體監督云云,自無可採。 ㈩孫天群雖主張脉麟公司於108年3月5日已於網路刊登公開道歉 信,黃山新世界公司網頁平台亦有關於搶錢通融資平台之聲明,另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於110年1月11日以(2020)粵0304民初26108號判決(下稱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 命作成上開之㈥報導之深圳證券時報社有限公司,應刪除文 章、停止侵權行為,並刊登書面道歉聲明回復孫天群之名譽,暨賠償孫天群人民幣4萬600元;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110年3月17日以(2020)粵0305民初14056號判決( 下稱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亦以馮杰無法證明孫天群詐騙真實性為由,命馮杰連續30日發佈道歉聲明,並賠償孫天群人民幣1萬元,仇佩芬就上開各節均未查證,顯未盡合理查 證義務云云,並提出公開道歉信暨網路資料(見原審卷一第85至95頁)、黃山新世界公司網頁(見原審卷一第83頁)、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影本(見原審卷一第105至130頁)、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影本(見原審卷一第131至141頁)為據。然查: ⒈依孫天群所提出之黃山新世界公司網頁(見原審卷一第83頁)、公開道歉信暨網路資料(見原審卷一第85至95頁),可知黃山新世界公司於107年6月26日於網頁平台發表「關於搶錢通融資平台聲明」、於108年7月17日網路刊載脉麟公司公開道歉信,仇佩芬於檢索孫天群、黃山新世界公司相關訊息時,固得予以查知,但上開均為涉事人片面之詞,且同時有上開之㈣至㈥大量關於黃山新世界公司及孫天群涉案情節報 導,則仇佩芬綜合判斷查證所得,發表系爭言論,亦難逕認仇佩芬為報導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⒉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作成日期為110年1月11日,南山區人民法 院判決係於110年3月17日作成,有前揭民事判決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05至142頁),而仇佩芬發表系爭言論之時間為109年1月9日,遠早於福田區、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作成日期, 仇佩芬無調查該判決之可能,揆諸前開之㈠之說明,自不得 以上開判決結果與系爭新聞報導不符,即令仇佩芬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孫天群據此主張仇佩芬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委無可採。 至系爭言論使用「詐欺犯」、「從事金融詐騙」、「犯下大型詐騙」、「詐騙散戶」、「詐騙事業」等詞,係說明孫天群所涉案件性質,非表示孫天群犯罪事實已經確定,而孫天群經營之事業確經媒體報導,存在金融糾紛及股價異常情形,仇佩芬以前開詞彙,評論孫天群涉嫌詐欺,並非無的放矢,惡意貶損孫天群,自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孫天群為大陸地區人民,生活及事業亦在大陸,在臺灣未參與任何公共、政治、商業活動,其亦自陳若非其主動提出刑事告訴、民事訴訟,國人無從將其與系爭新聞提及之「孫天群」連結等語(見本院卷第269頁),是難認孫天群在臺灣 地區之社會評價有因系爭報導受到貶抑。至孫天群主張其子女居住臺灣,故系爭新聞報導使伊在臺灣地區之名譽受損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欠缺因果關係,無足為採。 綜上,仇佩芬為系爭新聞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發表系爭言論為真實,且係基於公共利益,善意發表系爭言論,欠缺違法性,並在言論自由權保障範疇內,孫天群復未舉證證明系爭新聞報導致其在臺灣地區之名譽受損事實,仇佩芬發表系爭言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孫天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仇佩芬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昇公司負連帶責任,併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上昇公司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孫天群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8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仇佩芬等2人連帶賠償160萬元本息;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上昇公司 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附件一編號4之方式,刊登本案判決全文1日,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㈠請求,判決 仇佩芬等2人應連帶給付12萬元本息,就上開㈡請求,為孫天 群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仇佩芬等2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孫天群上開㈠請求逾12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為孫天群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孫天群提起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應為無理由,爰駁回其附帶上訴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仇佩芬等2人之上訴為有理由,孫天群之附 帶上訴應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仇佩芬、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孫天群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編號 系爭言論內容 證據出處 1 中國金融詐欺犯孫天群找上藍營 原審卷一第43頁 2 這名孫姓商人名叫孫天群,曾成立P2P公司從事金融詐騙 原審卷一第43頁 3 該名中方人士是一名背景複雜並多次犯下大型詐騙的人物,亦即報導中所稱的「孫先生」孫天群 原審卷一第45頁 4 2018年,孫天群又涉及上海P2P平台搶錢通(上海脉麟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原審卷一第46頁 5 2019年,香港爆發上市公司星亞控股透過直播詐騙散戶的炒作崩跌案,孫天群就是透過直播詐騙散戶接盤出貨的炒作股東,可說是從中國一路騙到香港的詐欺犯 原審卷一第46頁 6 向心自2013年起投資孫天群詐騙事業 原審卷一第46頁 7 意即向心自2013年開始就出錢投資孫天群的各種詐騙事業 原審卷一第46頁 附件一 編號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公分) 字體大小 1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3.8×4.9 22級字 2 中國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5.6×6 22級字 3 自由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邊 4.5×9.2 19級字 4 上報 首頁之最新消息 http://www.upmedia.mg/ 附件二 澄清聲明 聲明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9日撰寫標題為「【內幕】為救向心設計DeepFake中國金融詐騙犯孫天群找上藍營」之不實報導,未經合理查證,指稱孫天群先生為詐欺犯、從事金融詐騙、向心出錢投資孫天群的各種詐騙事業等,均屬不實言論,有損孫天群先生名譽,特此向孫天群先生及社會大眾澄清。 聲明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