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詎冠工程有限公司、賀廣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詎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權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上訴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蕭偉志 莊幸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4日 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