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季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季芸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倪華德 複 代理 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 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