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 訴 人 陳慈恩 王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翁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 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甲○○撤除兩篇新聞報導及主文第二項關於命 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甲○○之其餘上訴 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甲○○負 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更正為如 附表二編號4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公司)在原審主張對造上訴人甲○○、乙○○(下各稱其姓名)在香港商蘋果日報 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經營管理之蘋果日報網站刊載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不實之「獨家調查1」、「獨家調查3」(下合稱系爭報導)侵害其商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甲○○、乙○○撤除系爭報導,並刊載附表二編 號1道歉啟事以回復商譽,及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營業損失300萬元。原判決命甲○○撤除系爭報導 ,及甲○○、乙○○連帶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道歉啟事,並 駁回微風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微風公司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更正回復商譽方式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刊登判決啟事(本院卷㈡第490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及更正事實上陳述,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雖甲○○、乙○○抗辯微風公司上訴追加附表 一編號0、6、7部分,然微風公司於原審始終主張系爭報導 標題及內容不實,並經原判決將微風公司主張整理如附表一,並非訴之追加,是甲○○、乙○○上開抗辯,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微風公司主張:甲○○、乙○○於民國108年3月7日分別為蘋果 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總編輯、記者,竟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共同於108年3月7日上午9時許,在蘋果日報網站刊登內容不實之系爭報導,損及伊之商譽權,其等自應撤除系爭報導,並刊登如附表二編號3啟事以回復伊商譽,並賠償慰撫 金300萬元。又一般大眾閱讀系爭報導後,對伊產生負面印 象,拒絕至伊旗下之微風南山消費,致伊受有無法獲取營業利益損害30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求為命甲○○、乙 ○○亦撤除系爭報導、刊載道歉啟事及連帶給付600萬元本息 之判決。 二、甲○○、乙○○則以:獨家調查1為甲○○單獨撰寫,獨家調查3為 乙○○單獨撰寫,於108年3月7日分別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 報導前已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為合理適當評論。其中附表一編號1提及「逼店長畫押賠錢、抵死拒簽結算 單、被樓管追著跑」為甲○○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所為評論,屬 意見表達。編號2至5、6至7之「獨家調查3」內容無指稱微 風公司搾取廠商利潤、強迫廠商漲價之意。又系爭報導係民生重要議題而與公共利益相關之可受公評事項,微風公司經營微風南山屬公眾周知之商場,應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為高度退讓。甲○○、乙○○既無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權之不法行為 ,自無庸撤除系爭報導、刊登啟事及賠償。另蘋果日報公司已無在臺經營,系爭報導無法再為瀏覽或撤除,故微風公司訴請伊等撤除系爭報導無權利保護必要、無執行可能。刊載啟事內容亦非屬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且微風公司就其主張受有營業利益損害及數額未舉證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微風公司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甲○○應將系爭報 導撤除、甲○○及乙○○應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道歉啟事, 並駁回微風公司其餘之訴。兩造各自提起上訴。微風公司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微風公司後開第㈡項之訴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甲○○、乙○○應連帶給付微風公司3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審請求 慰撫金300萬元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下不贅述)。㈣甲○○、乙○○之上訴駁回。甲○○、乙○○上訴 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甲○○、乙○○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微風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微風公司之上訴駁回。㈣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不爭執事項(原審卷第562頁、本院卷㈡第188、406至407頁): ㈠甲○○、乙○○分別為蘋果日報地產中心之助理副總編輯、記者 。獨家調查1係由甲○○撰寫,由乙○○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 向微風公司公關陳昀隆聯繫以蒐集報導素材;獨家調查3係 由乙○○單獨蒐集素材並撰寫。 ㈡甲○○、乙○○於108年3月7日上午9時、同日上午9時2分許,在 蘋果日報網站,各自刊登獨家調查1、獨家調查3,並有系爭報導附卷可查(附民卷第61至69、75至80頁)。 ㈢附表一編號1所指進駐廠商即為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經 營主打「日式正宗涮涮鍋」之連鎖火鍋店「涮鍋里」,該店於108年2月28日當月業績未達標,由微風公司樓管陳信榮與該店店長翁麗音接洽處理。 ㈣附表一編號2記載新葡苑旗下新品牌「D弍拾弍」港式飲茶之價格,與添好運之價格均正確。附表一編號3提及之「九州 鬆餅」確實有在微風南山、富錦街分別置店,均有銷售班尼迪克蛋鬆餅之品項,價格依序為350元、290元。附表一編號4提及之「四國讚岐烏龍麵」有在微風南山、臺中河南置店 ,均有銷售日本豆皮烏龍拉麵之品項,價格依序為168元、160元。另該則所載微風南山之「四國讚岐烏龍麵」其他套餐價格均正確。 ㈤微風公司對甲○○編輯製作獨家調查1,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6號、本院109年度上 易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有該案件歷審(下稱另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查(原審卷第366至383頁)。另微風公司以乙○○編輯製作系爭報導,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54號駁回再議聲請而確定,亦有上開處分書存卷可參(原審卷第346至354頁)。 五、微風公司主張甲○○、乙○○刊載內容不實之系爭報導,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甲○○、乙○○應撤除系爭報導並刊載如附表二 編號3之啟事,及賠償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等情,為甲○○、 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隱私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仍應負查證義務,倘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率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不得阻卻違法,而可構成侵權行為。又上開攸關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獨家調查1為甲○○獨自撰寫、刊登之報導,其中附表一編號0 「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屬侵害微風公司商譽之不實言論,系爭報導其餘內容則無侵害微風公司商譽: 1.微風公司雖以甲○○、乙○○均有參與系爭報導之撰寫及刊載過 程,應共同負責云云。然獨家調查1為甲○○撰寫,獨家調查3 為乙○○撰寫,並各自刊登(如不爭執事項㈠、㈡)。雖乙○○於 甲○○撰寫獨家調查1前蒐集素材,然其既無參與獨家調查1之 編撰,該則報導自與乙○○無關。至微風公司再以獨家調查1 另有男性影音報導,但並未舉證該男性影音報導即為乙○○, 自難認乙○○採訪後有以獨家調查1內容對外進行影音報導。 是微風公司主張乙○○應負獨家調查1不實之文責云云,自無 可取。 2.甲○○雖抗辯獨家調查1係其採訪匿名民眾,並由乙○○以電話 、LINE採訪,已盡查證義務。惟匿名民眾固於受訪時表示:「就那個火鍋店啊」、「他們店長自己說的啦,說他們包底就400啦,然後好像抽12%吧」、「就是228最後1天他們在結 算的時候,他沒有到業績,就比較晚結帳,因為其實樓下財務部門急著關帳,就請樓管去,然後他們好像還差20幾萬吧,然後樓管,就要他們店長去簽」、「到了晚上的時候樓管有特別跑到他們櫃,就一直在那裡待著啊,然後雙方臉色蠻難看的」等內容(原審卷第262至264頁),但未提及如附表一編號0「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 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等內容,反係受訪者於甲○○追問:結果呢?僅 覆以:「我不清楚後來是怎麼樣」等語(原審卷第264頁) ,均與附表一編號0、1內容無涉。另乙○○LINE聯繫微風南山 公關陳昀隆之對話:「乙○○:微風這邊對於外界說微風南山 業績下滑一說的官方回覆,再麻煩您哦」、「陳昀隆:是哪些櫃位講的」、「乙○○:其實都是私下聊的時候講的,這部 分我有點難透露是誰啦,你知道我很怕斷的我的人脈呀…那還是您這邊可以針對有一些店家,調整菜單價格有變相調漲,外界揣測可能是因為微風高租金所造成的做回應」、「陳昀隆:你問的真的很籠統~餐廳這麼多,也不可能這樣大海撈針去找,而且定價也是餐廳自己的策略。建議還是跟我們說哪幾家反應這樣的狀況」、「乙○○:我了解您的難處,但 也請您恕我直言,我們記者還是需要基於保護提供消息的當事人,恐怕無法提供給您,恕微風這邊無法做回應有沒有關係」、「陳昀隆:這跟消息來源應該沒有什麼關係吧?因為您提到有菜單調漲的部分,不是應該跟我明確指出是哪些櫃位?我再去求證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嗎?我們總不可能一家家去查問,這樣對我們的其他店家櫃位也不公平」、「乙○○ :您知道我們公司立場一貫強硬,我如果透露我真的會丟了工作,之後有如果機會可以跟您分享」,下1則即為乙○○通 知陳昀隆蘋果日報網站已刊登獨家調查1之連結,有該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可查(原審卷第464至472頁),並經證人陳昀隆於另案刑事審理中證稱乙○○問伊的問題太籠統,很難查證 回覆等情(原審卷第257至260頁),可見乙○○與陳昀隆之訪 談對話亦無提及獨家調查1關於樓管逼店長簽單、店長抵死 不從、樓管追著店長跑等相關內容。是甲○○執此抗辯其已善 盡查證義務云云,自無可取。 3.又獨家調查1所指樓管即證人陳信榮於另案刑事偵查及審理 證以:伊於108年2月28日晚上與涮鍋里店長討論包底營業額之事,閉店前伊到櫃位上告知希望依照合約所簽訂的整月包底金額差距,補足差距營業額,涮鍋里店長翁麗音有同意伊進去櫃臺,也同意伊操作收銀機,收銀機會開出應收帳款單子,差距金額需由門市人員簽名補足,翁麗音說在南部沒有這樣的流程,與臺北有落差,還說他是現場作業人員,與後勤簽訂合約不熟,能否228連假完跟總公司報告後再簽名, 伊回答可以,伊順便也聯繫他們的承辦人,就直接在櫃臺打給對方承辦人,承辦人在電話中也持續聯繫後勤主管,因為連假主管都沒有接電話,所以對方無法做決定,雙方電話合意以星期一總部再回覆,伊說好,在跟翁麗音討論的過程,沒有發生大聲爭吵的情形,因為這是商業機密無法公開,所以沒有大聲,算是和平調解問題,伊也沒有與翁麗音發生追逐,到3月3日雙方有聯繫,到3月5日有協商,之後簽訂補充協議書,結果3月7日獨家調查1就出來,報導前沒有記者訪 問、長官詢問伊相關問題,也沒有人向伊查證有無發生店長被逼簽結算單之事等語(原審卷第214至216、244至247頁)。證人翁麗音於另案刑事偵查及審理中證述:108年2月28日晚上伊與樓管陳信榮確定包底營業額未達成,微風南山要開發票把包底補足,所以討論要如何處理,當時雙方認知不一樣,伊不知道合約到底怎麼簽的,所以先回報給總公司黃曉琴總經理,公司說伊未被授權在抽成之發票三聯單上面簽名,伊跟樓管表示伊不能簽,並且回報公司,樓管也說會回報他們公司,之後就暫緩這些事情,當天樓管陳信榮只跟伊確認要不要簽,沒有逼伊簽名或追著伊跑,且伊擔任系爭火鍋店店長期間沒有接受過蘋果日報訪問等語(原審卷第222至226、233至235頁)。而涮鍋里火鍋店之經營公司即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8年3月7日函覆:「從無對任何媒 體講述或提供有關此報導內容的相關事宜,亦不知此報導引述何處」等語(附民卷第91頁)。再觀諸另案刑事勘驗微風南山涮鍋里火鍋店內櫃檯、店外走道於108年2月28日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僅有陳信榮至涮鍋里火鍋店與店長翁麗音交談、陳信榮操作涮鍋里櫃臺電腦、列印單據、使用翁麗音及自己之手機撥接電話、揮動手部、叉腰及將簽單交予翁麗音,並無陳信榮迫使翁麗音簽單、追趕翁麗音等舉措(原審卷第268至300頁),益徵甲○○於獨家調查1撰寫「業績沒4 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之「被樓管逼簽月結 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顯與事實不符,自屬貶損微風公司商譽權之不實言論。 4.至附表一編號1之其他部分、附表一編號2至5之獨家調查1,係描述涮鍋里火鍋店業績不達標,及進駐微風南山之餐飲業者即「D弍拾弍」港式飲茶、九州鬆餅、四國讚岐烏龍麵餐 點價格相較未進駐之相同或相類店家高昂;另附表一編號6 、7之獨家調查3,則係乙○○表達微風南山收超貴租金,業者 因應改變菜單或調整價格等節。因涮鍋里與微風南山約定之業績包底約為400萬元,於108年2月底業績不達標,而上開 業者在微風南山之餐點價格定價較高等情,亦有相關店家之其他新聞報導可憑(原審卷第384、474至491頁、本院卷㈡第 107至109頁),復為兩造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另餐點昂貴與否涉及民眾評估用餐環境、餐點內容等諸多因素,且民眾評估價格是否昂貴,應屬意見表達範疇。又物價指數為民生議題,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甲○○、乙○○本於新聞自 由所為上述報導內容,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自非屬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權之言論。 5.另案刑事雖以:涮鍋里火鍋店確有業績未達標準、微風南山樓管陳信榮為補足包底營業額要求店長翁麗音簽單遭拒之事實,陳信榮於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之肢體動作使人信其有強烈要求翁麗音簽立結算單之印象,及甲○○已透過與匿名受訪者 之訪談為查證,乃認定甲○○所為獨家調查1非虛構事實,及 係對可受公評事項為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並為新聞自由保障範疇,不具真實惡意及違背合理評論等節,判決甲○○無罪。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 意旨參照)。甲○○刊登如附表一編號0之「業績沒400萬逼店 長畫押賠錢」、附表一編號1之「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 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之不實言論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權,業如前述,是甲○○以另案刑事判決結 果抗辯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自不可採。 ㈢微風公司請求甲○○撤除前開不實報導,業因蘋果日報已關閉 網站,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1.按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此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有無欠缺,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於起訴時無欠缺,而於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蘋果日報公司於112年9月25日函覆公司已於111年8月31日結束營運,且全體員工皆已離職,相關權限皆已移除並已將網站關閉,甲○○已離職不屬於該公司員工等情(見本院卷㈡ 第273頁),是甲○○在蘋果日報網站刊載上開不實言論,既 因網站已關閉,無從再供外界瀏覽,即無再訴請法院撤除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微風公司訴請甲○○撤除上開不實報導 ,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自屬無理由。 ㈣微風公司請求甲○○刊登回復名譽之啟事,應以附表二編號4所 示判決啟事為適當處分: 1.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定回復名譽之方法,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性,此項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處分,雖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惟如非由加害人以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並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111 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微風公司雖主張甲○○前揭侵害商譽之不實報導,經多家媒 體轉載,影響範圍重大,甲○○應以附表二編號3之方式,在 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時報紙本報章均刊載啟事,始足回復商譽,並提出獨家調查1經中時電子報、yahoo奇摩新聞、TVBS新聞網、自由財經、民事新聞網、東森財經新聞網、ETtoday房產雲、三立新聞網、華視新聞網等多家媒體轉載之翻 拍畫面為據(附民卷第131至181頁)。然審酌甲○○於108年3 月7日將獨家調查1刊載於蘋果日報網站,其中不實內容佔獨家調查1篇幅程度不多、刊載迄今已逾4年8月、蘋果日報網 站已關閉無法瀏覽等情,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命甲○○以附表 二編號4所示方式刊載判決啟事,核屬回復微風公司商譽之 適當處分。 ㈤微風公司請求甲○○、乙○○連帶賠償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為 不可採: 1.微風公司雖主張民眾閱覽系爭報導後,表示抵制不於微風南山消費,影響其營業利益,並提出讀者留言、微風南山108 年1月至6月銷售額統計表、國稅局申報書(附民卷第102至113頁、原審卷第200至212頁、本院卷㈠第45至51頁)為據。2.查乙○○刊載獨家調查3報導,未侵害微風公司商譽,是微風 公司請求乙○○亦就此部分為賠償云云,為無理由。至甲○○刊 載獨家調查1之不實報導部分,固有侵害微風公司商譽,然 消費行為成因多端,尚難僅以民眾閱讀上開報導所表達觀點,認已影響消費行為致微風公司獲利削減。且細繹上述讀者留言,雖有「一起杯葛這種商場」、「不會去微風南山吃東西了」、「為了救店家,我不會去當盤子了」、「以後絕不去微風吃東西了」等內容,然亦有「我已經數10年沒有去百貨公司消費,因為東西真的太貴了」、「百貨公司何其多!大同小異!微風非常沒興趣」、「非假日又非用餐時段當然沒人呀」、「百貨公司的包底抽成,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如果不行的話就不要租」等內容,可見民眾本非僅憑對業者觀感決定消費行為,是微風公司營業盈虧難認與甲○○刊載 前揭侵害商譽權之不實報導有必然關連。參以微風公司自行提出微風南山自108年1月至同年6月銷售額統計表,其餐飲 營收於108年3月後雖逐月減少,然微風南山係於108年1月10日開幕,開幕慶活動及市場新鮮度,本會刺激消費而帶動營收表現,故開幕期間之營收本難與開幕後數月之營收狀況相提並論,是無從僅以上開6個月之銷售額統計表,遽認係因 甲○○刊載不實報導部分所致。是微風公司主張甲○○、乙○○刊 載系爭報導造成其營業利益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均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微風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甲○○刊登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判決啟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命 甲○○刊登道歉啟事更正如主文第5項所示;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命甲○○ 撤除系爭報導及命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自有未洽。甲○○ 、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其餘不應 准許部分,原審駁回微風公司請求營業利益損失300萬元本 息部分,並無不合,微風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及於本院聲請假執行,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上開應准許部分,甲○○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亦應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微風公司上訴為無理由;甲○○上訴為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乙○○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冠璇 附表一(即系爭報導): 編號 報導內容 獨家調查1 0 標題「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 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附民卷第61頁)。 1 有進駐廠商上月業績不達標,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鬧到樓面皆知,場面難看(附民卷第61頁)。 最慘的案例也已經出現,從日本跨海來台、主打「日式正宗涮涮鍋」的連鎖火鍋店…上月底結算時業績竟不達標,廠商需逕自補足差額,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附民卷第62頁)。 2 餐點賣得比別人貴的,還有新葡苑旗下新品牌「D弍拾弍」港式飲茶,港點最基本的蝦餃,4顆就要148元,硬是比米其林一星的添好運的蝦餃138元,每份一樣4顆還要貴10元;還有叉燒包,D弍拾弍3顆148元,添好運一樣3顆,但價格只要128元,D弍拾弍硬是比添好運貴了20元(附民卷第63頁)。 3 名店「九州鬆餅」在微風南山開第三家分店…招牌菜班尼迪克蛋鬆餅,裡面有培根、番茄、蔬菜沙拉加上一顆蛋,富錦街總店單點290元,微風南山門市則是改成雙蛋,只加一顆蛋,價格卻是一口氣漲到350元,漲60元(附民卷第63頁)。 4 店家紛紛玩花樣「平均餐點漲一成」 調整菜單的,也包括台中起家的「四國讚岐烏龍麵」,進駐微風南山後,單點麵類小漲8元,最基本款的日本豆皮烏龍拉麵,台中河南本店一碗160元,微風南山單點就要168元,而原本豐富多樣的兒童餐,只剩一種套餐可以選擇;此外,業者也推出「微風限定」的泡菜系列餐點,泡菜鮮蝦海老單點300元,套餐價格488元,另外還有牛肉跟豬肉口味,單點價格298元,套餐也要488元,標榜氣泡水免費暢飲,成為賣點之一。對此,業者低調回應,「為了要負荷百貨包底抽成等壓力,平均餐點價格都會調漲一成,我們只調整8塊錢,已經很少了。」(附民卷第63頁) 5 因微風南山採包底抽成的方式招商,各家店每月營業額至少300、400萬元,逼使廠商調整菜單價格(附民卷第61頁)。 微風南山吃的比別人貴,因為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附民卷第65頁)。 獨家調查3 6 標題「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附民卷第75頁)。 7 微風展店的特色是不持有建物,將租來的大樓招商轉租當二房東…(附民卷第75頁)。 高額的租金讓餐飲品牌不得不改變改變菜單或微調價格,將租金成本反映在民眾身上(附民卷第78頁)。 附表二(啟事內容及方式): 編號 聲明或本院判決內容 刊載方式 刊載內容 1 微風公司原審聲明 由甲○○、乙○○以24號標楷體及長15公分、寛7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報頭下1日。 道歉啟事: 本人未經查證,即於民國108年3月7日蘋果日報網站,刊登標題為「【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內容虛構不實之報導,嚴重侵害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權及商譽,謹此公開道歉。 道歉人:甲○○、乙○○ 2 微風公司上訴後更正聲明 ⑴由甲○○、乙○○以電腦字16號標楷體及長10公分寬15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1日。 ⑵由甲○○、乙○○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版連續3個月。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之「【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報導,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一、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後附: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全文網址之超連結) 3 微風公司於112年11月7日再更正之聲明 ⑴由甲○○、乙○○以電腦字16號標楷體及長10公分、寬15公分規格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雙版(即A、B版)1日。 ⑵由甲○○、乙○○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版連續3個月。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之「【獨家調查1】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揭微風南山高租金內幕」、「【獨家調查3】當二房東收超貴租金微風南山『夾縫求生』」二篇報導,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6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一、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判決全文請至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4 本院認定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由甲○○刊登於自由時報電子報之「電腦+手機+APP」首頁頭條大圖連續7日。 判決啟事: 民國108年3月7日刊登於蘋果新聞網【獨家調查1】之「業績沒400萬逼店長畫押賠錢」、「被樓管逼簽月結單補足差額,店長抵死不從」、「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打電話向總公司請示,卻因連假找不到人,被樓管追著跑」之內容,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第二審民事庭審理後,認定上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判決全文請至司法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搜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