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27號
- 反訴原告
- 即上訴人
- 劉任昌
- 反訴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陸生
- 反訴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許鑒隆(原名許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該款係指訴訟標的同一,且不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上訴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許鑒隆(原名許建隆,上二人合稱被上訴人,分稱其名)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1月27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發表不實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足以侵害許鑒隆名譽及關貿公司信譽;另於107年4月13日、同年月15日在Facebook網站傳送文字訊息,恐嚇許鑒隆致危害其安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許鑒隆精神慰撫金70萬元,及刪除系爭言論等語(下稱本訴)。上訴人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剝奪伊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學術舞弊吹哨人,應各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200萬元,並主張其反訴與本訴相牽連等語(見本院卷第459-586頁)。查,本訴及反訴雖均涉及上訴人所傳送之系爭言論,然兩造各自主張對造侵權行為之態樣不同,二者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則反訴與本訴之防禦方法無相牽連,核無提起反訴之利益。被上訴人亦不同意上訴人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448頁)。是上訴人提起反訴與上開規定不符,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