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宏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王宏慶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視同上訴人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光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視同上訴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王志安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 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王志安兼視同上訴人宇貿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原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 樓」(見原審卷第71頁),惟王志安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 出境,迄未返國,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頁),嗣其戶籍於111年8月25日遷入臺北○○○○○○○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存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37頁),被上訴人於111年1月10日對王志安原戶籍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之送達亦因招領逾 期而遭退回(見本院卷第151頁),足徵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王志安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於外國為送達,則被上訴人具狀聲請對宇貿資訊有限公司、王志安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147、149頁),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