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耿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張耿輝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人 曾湘雲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基隆市第15至19屆市議員,與被上訴人素昧平生,詎被上訴人竟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30日分別於私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個人00000000000的IG(下稱1010IG)、○○0000000000.tw之IG(下 稱○○IG)上散布如附表一、附表二(下各稱表一、表二)所 示等足以貶損伊人格尊嚴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被上訴人應賠償伊6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表一LINE訊息為伊與公司會計之私人對話,乃伊對特定事項之發展及預測走向發表看法與意見,並無不法。表二之貼文中並無指涉對象,文中所載「議員乾爹」、「張議員」、「議員」等(下合稱議員等)無從推知係指上訴人,且全文內容係伊面對與他人爭執衝突後之情緒抒發,所為主觀之評論及意見,及希望觀看貼文之粉絲協助提供證據作為舉報逃漏稅之用,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言論,均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應受保障。又縱認系爭言論對上訴人之名譽有所侵害,上訴人亦未因此受有任何精神上之痛苦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4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30日為系爭言論等情,業據其提出LINE截圖、IG截圖為證(見原審卷第31至43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本件應審酌者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五、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而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 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故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 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 ⒈表一言論乃被上訴人與訴外人私人間發送之LINE訊息,為一對一之對話,被上訴人根本不須注意是否會被公開揭露。況被上訴人之發話內容為:「我找了記者了」、「記者明天會把張耿輝還有逃稅還有聚賭還有秋月明在慈濟哪個分會的事爆出來」、「張耿輝議員這件事記者很喜歡喔」(見原審卷一第31頁),核被上訴人係基於其確信之事實,在私領域對話中申論其個人之意見,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⒉表二1010IG及○○IG發文,並未指明或引喻所述之對象,文中 所載議員等(見原審卷第35、37、39、41頁),亦無從使一般網路使用者推知指述之對象為上訴人,難認有貶損上訴人之社會地位或社會對上訴人之客觀評價。且綜觀全部貼文內容,應係被上訴人與合資經營○○面膜者起爭執,且○○面膜有 漏開發票之情形,為舉發○○面膜逃漏稅之違章事實,向IG粉 絲徵求漏開發票之證據 (見原審卷第33頁)。又任何人均 得檢具逃漏稅之相關事證,依財政部訂頒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舉發逃漏稅。而檢舉逃漏稅具公益性質,則被上訴人於IG上就因舉發○○面膜 逃漏稅所遭遇之問題,發表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尚難認有詆毀所述對象名譽之意。 ⒊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先於109年4月14日在○○IG及臉書發表「 協助000000000000先生涉嫌逃漏稅與聚賭等違法行為之包庇與動用關係找國稅局人相關之事者為基隆區之議員張耿輝…… 。」「意外得知……巴朗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逃漏稅與積欠員工 薪資……,動用私人關係基隆區域之張××議員私下去調停也無 幫助」等語(下稱另案事實),上開言論構成加重誹謗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民事亦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其損害確定等詞為由,主張系爭言論與另案事實具連續性,可推知系爭言論所指之議員等為上訴人云云。惟系爭言論並非另案審認之事實範圍,有卷附判決足參(見原審卷第17至29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373號損害賠償事件全卷,審認無訛,堪認系爭言論與另案事實各自獨立,上訴人既以之作為不同事件之請求事實,則前後兩事實是否構成不同之侵權行為,即應獨立判斷,故上訴人前開主張,並不可採。況倘依上訴人前開主張,系爭言論必須配合另案事實始可推知「議員等」為上訴人,則系爭言論即為前案事實之一部分,與前案事實無法割裂,而屬同一事件,上訴人即應受另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0萬元本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一 時間 網路平台或通訊軟體 內容 109年4月14日 私人Line給記帳士盧嘉如 記者明天會把張耿輝還有逃稅還有聚賭還有秋月明在慈濟哪個分會的事都爆出來。 張耿輝議員這件事記者很喜歡喔 附表二 時間 網路平台或通訊軟體 內容 109年4月20日 個人00000000000的 IG ○○0000000000.tw之IG 要知道對方有議員乾爹幫忙包庇所以聽說他們這樣害我完還每天很開心呢因為他對他的媽媽說「我們家有錢不怕」我們平民百姓一定要聚集所有力量 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超過100張蓄意未開發票之事證(訂購單、消費明細、時間、品名、數量、單價、交易金額等交易內容資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等)。 ○○面膜漏開發票之舉證趕快再來一波 不用擔心會害到我因為公司負責人是對方然後我大概三年沒開發票了實在汗顏但是我真的太震驚 嗨大家上次已經存了50張前合夥公司「○○面膜」的沒開發票證據因為要罰對方到200萬以上還需要40幾張後來有30幾張大家私訊我我没截圖到請大家瘋狂再幫忙然後傳給我資料要有以下內容 這些證據就超夠囉有問過地檢署因為對方有張議員幫忙會偶爾被壓下的可能所以目前累積雖然有11個舉報的案件但希望能破50個感謝大家感謝大家 109年4月30日 個人00000000000的 IG 乾爹阿你的乾兒子難道在台灣找黑道成本多高通常都是為了上千萬上億的糾紛我們這○○面膜資本額50萬的東西你真的為此來殺我我求之不得啊啊啊因為太逗了 下一個步驟告爆他們還敢在pinkoi在官網放上章潔的作品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超嚴重章潔幫伍佰、周蕙拍攝時花超多時間討論這一塊因為誰都知道沒人碰得起侵權的事但他們真的…不知道到底在幹嘛然後一直覺得自己的議員乾爹會瘋狂的幫忙所以一直擺爛議員說要找黑道來弄死我 拜託你們快來弄死我我記者等著等著有天我被弄直接證明你的乾爹議員真的為了包庇不法行為找黑道來弄死一個努力工作的作家記者會聯合出版社一起公告世人台灣有這種議員看會不會引來多大條的民怨 不知為甚麼好期待黑道來找我然後我會把預先錄好的不自殺聲明公開發出給粉絲們到時候拜託大家一起幫我連署告發該議員為誰好像這樣走一遭就可以拍電影覺得棒 可能他媽媽是小三曼文要我趕快逃回新加坡我就在想了我本身死過這麼多次怎麼可能會怕啊怪怪的邏輯 因為全部的記者和有經驗的人都想不通一個堂堂這麼正面又清廉的議員怎麼會因為我發現他乾兒子聚賭又偷店裡器材而要找黑道弄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