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温宏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薇臻 訴訟代理人 邱有福 被 上訴 人 許清宗 胡麗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于堯 被 上訴 人 張雪華 陳國龍 王品茜 廖凱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勇 劉玉雲 陳賴美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雲嵩 陳雲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訴外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2年8月8日聲請承當上訴人訴訟部分,然 該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