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淑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86號 再 審原 告 李淑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川石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 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即本院)之審級,依 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1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