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調動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運成、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運成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哲丞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