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勞上易第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保護權利,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 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之當事人,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核對錄音光碟內容,確認其當日之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以保護自身權益,堪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