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貿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LOLLICUP U.S.A.INC.、ALAN TSUNG YU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LOLLICUP U.S.A.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N TSUNG YU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馮玉婷律師 被 上 訴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尚典 被 上 訴人 International Precision Corp.(中文名稱:塞席爾商國際精準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LOLLICUP U.S.A.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法定代理人「ALAN YU」之記載,應更正為「 ALAN TSUNG YU」。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 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