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對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8409元,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9367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