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691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兆景為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向本院提起抗告後之民國111年5月1 9日已變更為楊兆景,有抗告人公示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4頁),自應由楊兆景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楊兆景及抗告人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