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3號 再 抗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75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 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