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Lin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律師 王瀞珮律師 被 上訴人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衞東 被 上訴人 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