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澤云間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本院110年 度上字第12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字第一二三七號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澤云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37號 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民國111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對張嘉驊及其配偶洪世澤口出惡言,為在庭10餘人所共見共聞,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犯罪,為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解除董事職務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11 年3月25日聲請交付本件111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