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敦福國際有限公司、吳昌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人 敦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四七四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1年10月14日進行準備程序,對造即 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對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進行無理之人身攻擊,有不雅不當言詞,為維護權益,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7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以上開事由,主張有保全開庭錄音內容之必要,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111年10月14日準備 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