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郭逸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陳亭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