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仁心、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王仁心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上訴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