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伍俊瑋、伍必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上 訴 人 伍必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李昱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