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庭、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庭 被 上訴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九八一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本件提出關於成交紀錄、買賣報告書之證據(被上證4、11)係變造為由,對其訴訟代理人林怡 蒼提起刑事告訴(見本院卷二第437、469頁),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981號偵查中(見限閱卷第7頁),足見本件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前 開證據是否屬實,於本件民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又兩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亦表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470頁),依上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