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庭、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庭 被 上訴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應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 度偵字第31981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下稱刑案 ),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471-472頁)。 二、經查,前開刑案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81-484頁),並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二第493頁),且經本院調取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 卷二第491頁),爰撤銷前開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