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薛弘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呂俊杰律師 被 上訴 人 薛弘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洪祜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謝佳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