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羅淑蕾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溫育禎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新政 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 被 上訴 人 盛竹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2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被上訴人郭新政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被上訴人盛竹如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緣沈昊諺(原名沈家民,下仍稱沈家民)於民國102年12月間 向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更名為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蕓賞公司)經營者馬聖齋、嚴嘉慧(更名為嚴吟蓁,下稱嚴嘉慧)夫妻詐得珠寶及鑽石(下稱系爭珠寶)後,旋持往大千典精品當舖(下稱大千當舖)質當,又為避免大千當舖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系爭珠寶,經林松茂介紹認識斯時為前臺北市議員李新(已歿)之女友即被上訴人郭新政(下逕稱其名),由郭新政以新臺幣(下同)6004萬2260元代償沈家民在大千當舖質當之款項,並另借款604萬7400元予沈家民。 郭新政因恐蕓賞公司請求返還系爭珠寶致無法占有而遭受損失,遂將系爭珠寶虛偽質當予潘仲達經營之大展當舖。嚴嘉慧、馬聖齋因與郭新政協商返還系爭珠寶未果,向斯時擔任立法委員之上訴人及黃昭順陳情,由其等進行協調。上訴人先於103年5月17日與郭新政在李新辦公室協調未果,經郭新政再以簡訊通知協商時間地點,上訴人始偕同馬聖齋、嚴嘉慧等人於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檢驗系爭珠寶後,郭新政與嚴嘉慧等人達成以6647萬元作為取回系爭珠寶之對價,嚴嘉慧等人並提出7147萬元臺灣銀行本行支票3紙(面額依序 為6600萬元、47萬元、500萬元,下合稱系爭台支),經潘 仲達當場向開票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照會。雖嚴嘉慧之母田金蓮於數分鐘後接獲國泰世華銀行來電表示系爭台支有漏蓋主管章一事,並將電話轉交潘仲達確認,潘仲達當場表示國泰世華銀行已告知漏蓋主管章不會影響兌現效力,且該行仍派員前來補蓋完畢,潘仲達亦執系爭台支兌現完畢,上訴人自此未再有介入。 ㈡嗣上訴人發現郭新政於107年9月25日至108年3月6日期間內, 陸續於其管理、使用「誰摔死了李新」之FACEBOOK粉絲專頁及「LH誰摔死了李新」之YouTube頻道,上傳由郭新政與被 上訴人盛竹如(下稱盛竹如,與郭新政合稱被上訴人)等人共同製作、拍攝「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至9」系列影片 (下合稱系爭影片,分稱系爭影片Part1至4、6、7、9), 由郭新政兼任受訪者,盛竹如擔任主持、引言人、旁白,並於系爭影片為如附表甲至辛所示言論,不實傳述上訴人與黑道人士掛勾、上訴人誘導沈家民對郭新政提告、施壓當舖違法取得當票後變造、上訴人超額查封及操縱司法機關、上訴人與黃昭順勾結、李新自殺與上訴人有關及政治迫害、上訴人介入國泰世華銀行漏蓋系爭台支支票印章,並於系爭影片中置入偽造之上訴人與國泰世華銀行莊副總即莊秀珠間如附表辛編號3之不實錄音(下稱系爭錄音),已嚴重損及上訴 人名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500萬元 本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擔任立法委員,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竟明顯介入蕓賞公司之系爭珠寶糾紛案,系爭影片均為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事實陳述為真實,且係就足以影響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係善意發表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縱系爭影片之評論內容或使受評論之上訴人感到不快,然考量所評論之事務及上訴人之社會影響力,其於面對評論時應較一般私人或團體而言,應有更大之容忍程度。且系爭影片涉及上訴人部分所發表之言論與批評,均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則附表甲至辛所示之言論既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推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且盛竹如係依照李新之手稿、國泰世華銀行漏蓋章之系爭台支,並因郭新政親身經驗與相關資料呈現結果相符,本於合理主觀之確信而發表言論,並依據預擬之稿件拍攝,已盡其查證義務。難認被上訴人應負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責。 ㈡又郭新政係根據在系爭珠寶糾紛之親身經歷陳述有黑道涉入打電話表示要看系爭珠寶、依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相關人員之影像及對話,及兩造與李新於103年5月17日在辦公室時,上訴人對郭新政及李新質疑其找黑道介入並未否認,反而暗示當時黑道之介入尚屬輕微,將來可能更嚴重等情而製作系爭影片,被上訴人已有相當理由確信附表甲言論為真實,並非憑空杜撰。又上訴人之助理以立法委員助理之身分到大展當舖取得當票,顯非依法定程序,自屬違法取得,上訴人交付嚴嘉慧向檢察官提出之當票,確實僅有上聯,亦無騎縫章,顯見附表丙所示影音內容「裁掉下聯,並略去騎縫章」確與卷附不完整當票之客觀事實相符,至「變造成無效當票」,乃被上訴人所為合於常理之評價及推論,性質上屬意見表達之範疇,非事實之陳述,無妨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其餘附表言論亦均屬被上訴人之意見表達或郭新政根據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產生相當理由之確信,而為合法之質疑及評論。至103年5月23日羅淑蕾、嚴嘉慧在大展當舖交付系爭台支,要求郭新政交還系爭珠寶,郭新政事後接獲謝書豪提供系爭錄音,始得知國泰世華銀行係配合上訴人要求而漏蓋章,且經聽取系爭錄音確認與所經歷系爭台支補蓋章情節相符,相信系爭錄音確為羅淑蕾與莊秀珠之對話,乃撰寫台詞供盛竹如錄製旁白,及將系爭錄音置入系爭影片內評論,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此事實陳述為真實,且係就足以影響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係善意發表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況莊秀珠對郭新政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5號、109年度自字第75號妨害名譽自訴案件(下合稱莊秀珠自訴案)將系爭錄音送鑑定後,亦無法判斷是否遭剪接或偽造,已判決郭新政無罪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59頁、第489至490頁、卷 三第59頁) ㈠上訴人前曾於103年5月間受蕓賞公司、嚴嘉慧、田金蓮等人之委託,出面與郭新政及沈家民就系爭珠寶之取贖等事進行協商。 ㈡上訴人於103年5月間擔任立法委員一職。 ㈢上訴人以郭新政於臉書粉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發表系爭影片 ,而認系爭影片Part1至4、6、7、9等內容有侵害上訴人之 名譽,向原法院提起自訴,分別經原法院以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36號受理,其中就原法院108年度 自字第36號之部分,亦即涉及系爭影片Part9部分,因與原 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5號(即莊秀珠自訴案)之審理範圍相 同,經原法院109年2月12日108年度自字第36號判決以同一 案件於同一法院重新起訴,於法顯有不合,且無從補正為由,逕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 ㈣系爭影片Part1至4、6、7部分,由原法院於109年9月11日以1 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114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8月31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二 審判決)本件被上訴人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得易科罰金(下稱系爭刑案),經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26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影片傳述如附表甲至辛之不實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所明揭。從而,表意人就其誹謗言論之事前合理查證程序,即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二大基本權利之樞紐:表意人符合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於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亦未存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則即使屬誹謗言論,亦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被指述者之名譽權亦因表意人負有事前合理查證義務,而受到一定程度之尊重與維護。反之,表意人就其誹謗言論,不符事前合理查證程序之要求,或於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時,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此時並未受到最低限度尊重與維護之被指述者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再次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誹謗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對此,應依個案情形,具體考量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及該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從而,於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上所為誹謗言論,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誹謗言論一經發表,並被閱聽者轉貼、轉載後,往往可對被指述者之名譽造成難以挽救之毀損,是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所具有之多種重要功能,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之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非得免於事前查證義務,惟於表意人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之前提下,其容錯空間相對而言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綜上,表意人對所誹謗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應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 字第8號判決理由參照)。是以,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 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而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 ㈡經查,系爭影片係由郭新政投資、製作並參與拍攝,盛竹如則收費擔任該系列影片主持人,影片逐字稿詳如系爭刑案二審判決附件一、二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79頁)。又郭新政認上訴人介入蕓賞公司與沈家民間系爭珠寶之糾紛,致其受有財產損失,且李新後來又發生跳樓自殺之憾事,而將兩件事以系爭影片指稱李新之死與上訴人過去之種種行為有關,並找來電視新聞主播盛竹如,以有償收費方式擔任該系列影片之主持人,以如「事實就是如此」方式及盛竹如過去主持節目之一貫「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口吻,吸引眾多觀看影片者之目光,並於每集影片初,均以文字畫面強調:「本影片每一個字,每一張圖,每一個資料都來自公開資訊及法律文件,並經過律師事務所逐字查核,絕無虛構造假」等情,有系爭影片光碟、YouTube、FACEBOOK粉絲專頁截圖及各該影片之逐字稿在卷可稽(見原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卷【下稱附民卷】第81、125頁、第121至123頁、系爭影片Part1至4逐字稿即附表1至4見本院卷 二第187至320頁、系爭影片Part6、7、9逐字稿即附表5、6 、7見本院卷二第321至349頁、第351至370頁、第391至394 頁),堪以認定。 ㈢又郭新政、沈家民、潘仲達與蕓賞公司之嚴嘉慧等人就系爭珠寶糾紛所涉及最主要之刑事訴訟案件即本院105年度上易 字第1263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下稱1263號刑事判決),係於107年5月1日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據(見附民卷第27 至67頁);又被上訴人於系爭刑案中已多次自承郭新政所製作之系爭影片最早上傳到YouTube頻道之時間為107年9月25 日,有系爭刑案被上訴人所提108年11月16日刑事答辯狀、110年5月12日刑事準備(二)狀、110年10月20日刑事答辯狀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11至513頁、第515至517頁、第519至521頁),故自103年間因系爭珠寶所引發之糾紛至上傳系爭影 片已相距4年餘,因系爭珠寶之糾紛亦衍生多起訴訟,在郭 新政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之時間點,顯已無因突發時間短暫致無法分辨真偽之情,且彼此間所涉最主要之訴訟案件即1263號刑事判決亦經法院判決確定,依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上訴人所為之公開言論時效性甚低,且傳播方式係以無遠弗界之網際網路為之,傳播力之快、散布力之強,是以,於其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不高、消息來源可信度相對低時(詳後述),其等負有之查證義務自相對較高。 ㈣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並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不依本人之意思決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人,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力(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62號判例要旨參照)。被上訴人雖於本院否認係郭新政將系爭影片上傳至YouTube頻道,並以「誰摔死了李新」之FACEBOOK粉絲專頁非由 郭新政管理,不可能是郭新政將系爭影片上傳至該粉絲專頁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59至360頁、第491頁)。然被上訴人 於原審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就「㈢郭新政於107年9月2 5日、26日在facebook之『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及youtube 頻道『LH誰摔死了李新』發表由郭新政所製作、盛竹如擔任旁 白之系爭影片1至3。㈣郭新政於107年10月4日、5日在同上粉 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發表由郭新政所製作、盛竹如擔任旁 白之系爭影片4。㈤郭新政於107年10月8日在同上粉絲專頁及 youtube頻道發表由郭新政所製作、盛竹如擔任旁白之系爭 影片6。㈥郭新政於107年10月27日在同上粉絲專頁及youtube 頻道發表由郭新政所製作、盛竹如擔任旁白之系爭影片8。 」等事實均表示不爭執(見原審卷五第154至155頁),並有其自行將上開事項均列為不爭執事實之民事答辯㈡狀、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97至298頁、卷三第243至244頁),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就此自無庸舉證。被上訴人於自認後,徒憑111年9月26日始公證之粉絲專頁臉書截圖及截圖時間不明之臉書畫面、youtube頻道畫面等為爭執 (見原審卷五第420至446頁),難認已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自不生撤銷自認之效力。況被上訴人早於108年11 月6日系爭刑案一審中所提之答辯狀已自承:「被告(即郭新政)於社群網站Facebook架設『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由 被告(郭新政)、同案被告盛竹如、陳逸鴻共同拍攝將『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1』、『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2』、『李新是 怎麼摔死的PART3』等影片,分別於107年9月25日、同年9月2 7日上傳上開粉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其後於同年9月28日 向社會大眾宣傳上開影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1至513頁),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顯屬無據。 五、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關於附表甲、丙所示言論指涉上訴人與黑道人士掛勾及上訴人施壓當舖違法取得當票後予以變造,侵害其名譽,為有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附表甲所示言論,指涉上訴人與黑道人士掛勾及聯絡黑道押沈家民出面已侵害其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此為郭新政因自己接獲類似黑道恐嚇威脅之電話,及於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內外場景及相關人員之對話而為此部分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語。經查: ⒈被上訴人雖以郭新政係以其自身在大展當舖時場景及相關人員之對話而為附表甲關於「當天大展當舖門口出現許多黑道兄弟,前後算算超過10多人,羅淑蕾多次到門外和這些兄弟談話,看起來和他們熟識」等言論。然查,在郭新政對上訴人、馬聖齋、嚴嘉慧等三人聲請交付審判,原法院於107年3月19日以106年度聲判字第277號裁定(下稱交付審判裁定,見附民卷第69至73頁)中認定:「至於聲請人(按即郭新政)雖一再以被告羅淑蕾時任立法委員,其於上開協議過程中因忌憚被告羅淑蕾立委之權勢,且在場並有十多位黑衣人云云,認被告馬聖齋、嚴嘉慧、羅淑蕾亦涉犯恐嚇取財云云。聲請人卻始終未能具體釋明被告馬聖齋、嚴嘉慧、羅淑蕾係施以何種強暴、脅迫之不法方式,迫使其簽署上開協議並交付本案珠寶,且依其所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以觀,亦未見有何所稱十多位黑衣人在場脅迫之情節。是此部分自難僅憑聲請人之片面指訴,即遽令被告三人負恐嚇取財之罪責。」(見附民卷第71至72頁),故郭新政在交付審判裁定後,已知交付審判裁定認定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舖並無郭新政所稱之現場有十多位黑衣人在場脅迫之情節,仍製作及上傳系爭影片發布如附表甲之言論,而悖於法院調查後之認定結果。 ⒉況針對當時大展當舖現場狀況,被上訴人所指影片上編號1到 14號之人,業經上訴人於系爭刑案二審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提示107自字73號卷一第67至69頁,郭新政在 該影片當中有表示,當天大展當舖出現許多黑道兄弟,你當天有無帶所謂的黑道兄弟一起前往大展當舖?)沒有」、「(問:同上卷第69頁上方照片,該畫面上編號1到14號分別 為哪些人?)這個畫面,是我們在大展當舖事情結束以後,大家走到外面在等車,所以他的1號、2號是路人,我根本不認識,3號跟14號是沈家民他帶來的,當時我不認識這個人 ,我去問他說你是誰,他跟我講說他是沈家民的舅舅。他也有在大展當舖裡面跟郭新政對過話,11號是馬聖齋、12號是沈家民、13號是嚴嘉慧,8號也是馬聖齋、9號是郭新政的律師的助理,10號應該是郭新政本人,所以這個畫面裡面的人都是當舖裡面的當事人」、「(問:同上卷第67頁的5、6號為何人?)是當時嚴嘉慧帶來驗珠寶的檢驗師」、「(問:同上卷第69頁下面照片,你剛說你不認識這兩人,所以你過去問他們,請問就你所知他們兩人是黑道嗎?)我不知道,因為他們說他是沈家民的舅舅」、「(問:沈家民當天出現在大展當舖,是你連絡黑道押沈家民出面的?)我怎麼可能,我根本不認識沈家民,我也不知道沈家民在哪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6至137頁即系爭刑案二審卷三第46至47頁),並有該畫面截圖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63至165頁即系爭刑案107自字73號卷一第67至69頁),而郭新政於系爭刑案審 理及本院中均未對上訴人前揭證詞內容所指在場人物編號係何人乙節表示不同之意見(見本院卷三第151至153頁即系爭刑案二審卷三第61至63頁)。且郭新政當日亦同在現場參與協調,是對照前揭畫面內容可知郭新政當時至少知悉前往大展當舖的馬聖齋、沈家民、嚴嘉慧及其個人律師的助理之面孔,均站在郭新政所指稱的十多名人士中,竟佯稱其等均為在場之黑道人士,並指稱該等人士係與上訴人勾結之人,所言已有虛假。 ⒊又郭新政辯稱:於103年5月17日在李新之安排下,與上訴人在李新辦公室就如何及何時讓蕓賞公司得以取回系爭珠寶時,其曾向上訴人提及有黑道人士因系爭珠寶與其聯絡等語,有103年5月17日錄音譯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27至351頁),然是否確有黑道兄弟打電話給郭新政部分,1263號刑事判決已經詳細調查後認:「…郭新政復未能具體說明究有何有不詳人士或自稱竹聯幫的人要求看系爭鑽石珠寶,其真實性已非無疑。」(見附民卷第39頁),是以,在103年5月23日兩造與嚴嘉慧、沈家民等人至大展當舖見面前,郭新政所稱「接到一通黑道兄弟打來的電話指名要約她看手上的珠寶」乙事,始終僅有郭新政一人之說法,且郭新政上傳系爭影片前,1263號刑事判決業已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則郭新政此部分所謂接獲黑道電話,並以此連結至上開影片畫面,據此指涉上訴人勾結黑道人士云云,顯難認有經過何種合理查證,且悖於法院調查後之認定結果。 ⒋另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於103年5月17日在李新辦公室協調時,曾對郭新政表示:「不然假如說,現在沈家民,我今天等一下我去追他,因為我差不多」,李新即回應:「恩,查出來了」,郭新政回稱:「這陣子沈家民,她說找不到沈家民,跑路,奇怪,關鍵時刻」,羅淑蕾即回應:「這也是昨天,昨天晚上壓(應為「押」)出來的」,固有上開譯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47頁)。然此經上訴人於系爭刑案二 審審理時稱:「(問:在提出來的錄音譯文裡面,有提到郭新政先說沈家民和她都是站在同一陣線,妳就說這也是昨天晚上押出來的,妳怎麼知道沈家民被押出來?)因為我問田金蓮你有無辦法找到沈家民,因為郭新政一直強調說沈家民不出來的話,她珠寶就不交出來,因為她心裡面想說也許沈家民不見了,假如要交珠寶一定要沈家民,今天站在田金蓮跟嚴嘉慧的立場,一定想盡辦法去把沈家民找出來嘛,縱使那兩個人,不管他是什麼身份,而且我在當舖我是去問那二個人說你們是誰」、「(問:我是說5月17日跟她對談的時 候,曾經妳自己講的昨天晚上押出來的,上一句是在講沈家民,當時妳怎麼知道沈家民已經被押出來的?〈提示原審73號卷二第159頁〉)田金蓮跟我講的」、「(問:妳在跟李新 會談以前,妳就從田金蓮那邊知道他們找到沈家民了?)我已經有打電話給田金蓮說,我要去李新辦公室」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三第258頁)。是從前揭對話前後文及上訴人 之說明可知,上訴人並非自稱「沈家民被我(或我找的黑道人士)押出來了」,且從103年5月17日協調之錄音譯文可知,手持系爭珠寶之郭新政的立場係「沈家民不出面、即不願意讓蕓賞公司取回系爭珠寶」,而沈家民為與郭新政間有借貸債務關係之人,自應與郭新政較有聯繫,故郭新政在所製作之系爭影片中指述上訴人聯絡黑道押沈家民出面等語,尚難認有何憑據。 ⒌況郭新政對於指稱上訴人與黑道勾結,在系爭影片播出前所為查證,係辯稱:其曾向李新查證,李新表示影片中二名男子是竹聯幫的周恆三(音譯)、姚仁富(音譯),顯示上訴人就是黑道等語。然依前揭說明及1263號刑事判決、交付審判裁定案件調查後,均已無從證明郭新政所述有黑道致電及當天大展當舖門口有超過10多名黑道兄弟為真實,此為被上訴人上傳系爭影片前即已經法院認定,業如前述,則郭新政僅以其單單詢問李新依據監視器畫面顯示到大展當舖的二名黑衣人係何人?復由李新告稱是竹聯幫之人,即製作影片由盛竹如直指上訴人與黑道勾結,甚且將當日前往大展當舖的馬聖齋、沈家民、嚴嘉慧及其個人律師的助理均標示為其所佯稱之十多名黑道人士中,發表如附表甲之言論,顯難認郭新政對此在事發已逾四年後,有盡較高之查證義務。而黑道,意指從事非法活動的祕密組織,在社會上給人負面印象,總與不法勾當、暴力犯罪等相關,此已為社會上眾所周知之事。是以,要難認非係因重大輕率之惡意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之基礎,更難認其客觀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主張附表甲之事實為真實,自應負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責任。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附表丙所示言論,指涉上訴人施壓當舖違法取得當票並予以變造部分已侵害其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此為因嚴嘉慧所提當票照片僅有上聯,而無下聯及騎縫章,且立法委員助理至當舖取得當票,顯非依法定程序而為此部分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非憑空杜撰等語。經查: ⒈就系爭影片中指稱上訴人違法取得當票後變造、供給郭新政1 263號刑事判決該訴訟為證據部分,即在系爭影片Part2中,盛竹如稱:「事後羅淑蕾派助理到大展當舖施壓,違法取得郭新政的簽字當票,裁掉下聯,並略去騎縫章,變造成無效當票,提供給法院當證物」(逐字稿見本院卷二第234頁) 。惟查,上訴人曾在103年5月23日與郭新政相約大展當舖檢驗系爭珠寶乙事後,指派助理至大展當舖拍照取得郭新政簽立之當票上聯,並將之交付嚴嘉慧,由嚴嘉慧在與郭新政之1263號刑事判決中提出乙情,業據羅淑蕾於系爭刑案二審中證稱:伊當時在大展當舖時,就覺得很奇怪,覺得這好像不是一個真的典當,後來事實證明是假典當,郭新政也被判了偽造文書。伊跟助理說,去把當票COPY回來看看,影片寫說伊到大展當舖去施壓,怎麼可能,那個助理很瘦小,大展當舖的人背後,有些背景很強,助理怎麼可能去施壓,假如去施壓就被打死了,事後助理說,去的時候說想拍那張照片,當舖的人就拿出來讓助理拍,當天沒有取得當票,是用手機拍當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9頁即系爭刑案二審卷三第49頁),故上訴人確有派助理前往大展當舖拍照取得關於系 爭珠寶之當票上聯之「影像」乙節,堪以認定,而非取得當票。 ⒉而就郭新政是否有將系爭珠寶以真實典當方式交付予大展當舖部分,在郭新政上傳系爭影片前,1263號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潘仲達明知郭新政並無於103年3月25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持向大展當舖質當借款6647萬元之事實,竟應郭新政要求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大展當舖借款單,再由郭新政於103年5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中行使之,二人間確有本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郭新政與潘仲達均因此被判處罪刑,有126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據(見附民卷第46頁),即郭新政就系爭珠寶係不實典當予大展當舖屬實。且相關證人潘仲達及潘仲達之在場友人侯宗翰亦均分別經法院及檢察官認定有偽證之情形,有原法院109 審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71至377 頁),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1545號對侯宗翰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25至129頁)。益證上訴人以旁人身分對系爭珠寶質押在大展當舖乙事心生「是否為真實典當?」之疑惑,確屬可信,雖其身為立法委員,利用身分使喚助理至大展當舖將他人名義之當票拍照回來,行為確有不妥,但至此尚無從認其有何變造當票之動機可言。 ⒊然於郭新政告發上訴人、嚴嘉慧涉嫌湮滅證據即該當票案件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作成108年3月14日108年 度偵字第1545號不起訴處分書(見附民卷第75至78頁),其中已敘明二點:①「告發人(按即郭新政)雖指稱被告嚴嘉慧透過被告羅淑蕾取得大展當舖借款單之照片後,先後於蕓賞公司對沈昊諺、告發人等人提出之本署103年度偵字第10389號詐欺等告訴案偵查中,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 第1263號案審理時提出等語,經向臺灣高等法院函調該案前揭卷宗,被告嚴嘉慧確於106年6月6日偵查中庭訊時提出包 含前揭照片等資料,是就被告嚴嘉慧於本署偵查中提出前揭照片乙節,除被告嚴嘉慧供述在卷外,核與卷證相符;然就告發人指稱之被告嚴嘉慧另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 第1263號案審理時提出前揭照片,附於該案卷八第108頁乙 節,核與該案卷證資料不符,前揭照片實係告發人以106年11月8日刑事陳述意見狀㈠之陳證7提出,非由被告嚴嘉慧為之 ,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2月18日院彥刑仁107聲再203字第1070113716號函暨上開訊問筆錄及提出資料、刑事陳述意見 狀㈠及陳證等各1份附卷可稽,就此等事實堪予認定,合先敘 明。」;②「經比對被告嚴嘉慧提出之借款單內容,與告發人處留存、於本案偵查中提出告證6即借款單之上聯內容相 符,亦與大展當舖負責人潘仲達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1263號案105年7月21日準備程序中提出之借款單上聯內容相符,並無變更改造之處,有上開被告嚴嘉慧、告發人郭新政、潘仲達提出之借款單存卷可佐;又潘仲達之選任辯護人姜志俊律師於該次準備程序中表示:『104偵3485卷第43 頁(經核即為前揭照片)是當票的上聯,當初嚴嘉慧找立法委員羅淑蕾的助理來的時候,只拍到了借款單的上聯,下聯郭新政取贖手寫部分沒有拍』等語,同庭之潘仲達亦未對其選任辯護人所述表示不同意見,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是就被告羅淑蕾之助理所拍攝標的確係借款單原本,且其僅攝得借款單原本上聯乙情,核與被告羅淑蕾、嚴嘉慧所辯相符,是被告羅淑蕾、嚴嘉慧並未對該借款單上聯照片進行任意變更、改造,又未改變其形態與內容,是渠等所為,當與刑法使用變造證據、準誣告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見附民卷第77至78頁),從而,並無所謂上訴人取得當票並變造當票之行為可言。是以,雖該不起訴處分作成時間晚於郭新政製作之系爭影片公開上傳時間,但於1263號刑事判決其實亦已就當票之虛假真偽有所認定(見附民卷第50至59頁),再觀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敘及潘仲達之選任辯護人姜志俊律師於該次準備程序陳述時,郭新政亦同為在場之被告,有1263號刑事案件105年7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25至229頁),是在該次準備程序時,郭新政已得知悉上訴人之助理並未取得當票,而僅拍攝當票上聯之事實,對該情不可能不明,然郭新政仍執意編纂上開「上訴人違法取得郭新政的簽字當票,裁掉下聯,並略去騎縫章,變造成無效當票,提供給法院當證物」該不實內容後製作系爭影片,再由盛如竹以肯定、肯切之態度呈現於眾,難認無真實惡意。 ㈢被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影片全係郭新政個人蒐集資料、撰稿後,將文稿交予盛竹如,由盛竹如擔任系爭影片之主持人,盛竹如僅係照唸郭新政提供之稿子,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等語。並經盛竹如以其依主播的身分,本於主觀合理確信的意思,就像電視新聞主播播報的東西,都是記者去採訪的,不能說每一條新聞主播都去查證等語為辯。然103年5月23日就系爭珠寶在大展當舖協調乙事,並非107年間之新聞事 件,郭新政在事發四年多後製作系爭影片時,系爭珠寶事件之主要爭執事項亦已大致經法院判決確定,業如前述。然盛竹如向郭新政拿取酬勞共同製作系爭影片,卻對影片中所指射之人事未盡任何查證真實與否之責即為如附表甲、丙之言論,使原本不了解先前蕓賞公司與沈家民間系爭珠寶糾紛之一般民眾在觀覽郭新政製作之系爭影片後,藉盛竹如之言詞引導下產生對上訴人負面觀感,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產生不良評價而貶抑其名譽,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影片傳述如附表甲、丙所示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應為可採,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㈣參以本件被上訴人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系爭刑案二審判決就關於郭新政、盛竹如被訴散布文字誹謗罪(黑道事件、變造證據部分)即本件附表甲、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有系爭刑案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62號刑事判 決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3至231頁、卷三第31至37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電子卷證核閱明確,益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影片不實傳述關於附表甲、丙所示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堪認可取。 六、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中關於附表乙、附表丁至辛所示言論,侵害其名譽,請求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部分為無理由: ㈠就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附表庚、辛指涉「上訴人介入國泰世華銀行漏蓋支票章」及「上訴人有與國泰世華銀行莊副總間對話之錄音」部分: ⒈觀諸附表庚、辛系爭言論,係指摘上訴人明知田金蓮之存款金額不足7147萬元,竟要求國泰世華銀行在系爭台支上漏蓋發票人印章,並於103年5月23日交付該漏蓋章之系爭台支,欲誘騙郭新政交出系爭珠寶,及批評上訴人公然違法要求銀行配合立委詐騙善良百姓等情,其內容夾論夾敘,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首應審究其指陳之事實是否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其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經查,蕓賞公司欲取回系爭珠寶時,所提出的三張台支之發票人處均有漏蓋印章情形,有關於系爭台支影片擷圖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23至325頁)。而上訴人於103年5月17日與郭新政在李新辦公室交涉時,即曾先對郭新政表示「你怕她(即嚴嘉慧)說台支有問題,我負責」,且多次提及「雙方談妥金額後擔保嚴嘉慧會支付票款予郭新政」,有前揭1263號刑事判決案件審理中經勘驗之103年5月17日錄音譯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327至351頁),可知郭新政在103年5月23日協調前即對總金額高達7千萬元之台支可 能無法兌現乙情有所擔心,而上訴人縱居於協調人地位,多次、反覆保證不會讓已實際支付6千萬餘元之郭新政受有損 失。然在103年5月23日協調當日,蕓賞公司所交付金額達7 千萬元之支票實際上確實發生了漏蓋印章之情形,當時,上訴人在尚未發現支票有漏蓋印章時,遭郭新政質疑會不會支票事後被報遺失等讓支票無法兌現時,上訴人即表示:「我甚至給你背書都可以,因為我都照會過了,你就叫他支票馬上照會,就這三張嘛」、「不可能、不敢幹這種事(報遺失)」、「你都錄音了,我負責,我都講我負責了,你們還怕什麼、我都講我負責了」、「反正現在有錄音,大家也不怕,對不對」等語,有系爭刑案勘驗之103年5月23日大展當舖現場錄音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65至223頁)。待隨後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電予現場之嚴嘉慧之母親田金蓮,告知該系爭台支都有一個小章沒蓋到印章時,現場呈現一片混亂,除田金蓮表示:「三張都沒蓋到啊?」、「實在太扯了,我跟你們老闆娘結拜的」等詞,在場亦有男聲、女聲稱:「白癡啊」、「這臺灣銀行的支票耶」外,上訴人亦表示:「他現在銀行人員要過來啦,是不是…你先聽我講完,因為就是銀行打電話告訴他說他們的錯誤…那我負責任嘛,我羅淑蕾六千多萬還可以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4至 207頁),即上訴人當場表示自己有6,000萬元以上資力,極力要求郭新政拿出系爭珠寶檢驗,以當時郭新政之心態而言,確實發生了其所擔心支票可能出狀況之情形,若果真如此,其可能會遭受6千餘萬元之嚴重損失情形。則郭新政據此 認為上訴人以強勢態度、挾立委身分,在嚴嘉慧取回系爭珠寶之過程涉入甚深,明顯偏袒嚴嘉慧一方,非僅擔任協調者之角色,認上訴人有與嚴嘉慧、國泰世華銀行「勾結」致系爭台支有此疏漏,據此為上訴人有要求國泰世華銀行配合,故意在系爭台支漏蓋章,目的是誘騙其交出珠寶等陳述,難謂毫無根據。 ⒉又上訴人主張系爭錄音為被上訴人從伊接受黃光芹訪問的節目剪接而來,郭新政明知系爭錄音為偽造不實,卻故意或過失置入系爭影片使用對外發布如附表辛之言論,具侵害其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乙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觀諸上訴人所舉其於上開電視訪談內容與系爭錄音對話之比對結果,有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電視訪談與系爭錄音之聲紋比對畫面截圖及譯文比較表為參(見附民卷第199至201頁、原審卷四第447至448頁),固可認上訴人在電視訪談中所用詞句及語氣,與系爭錄音極為相同,此至多證明系爭錄音中之上訴人聲音確為其本人。然郭新政辯稱系爭錄音為訴外人謝書豪於108年2月22日前某日與郭新政會面所提供乙情,並經謝書豪於莊秀珠自訴案中供承在卷,有原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5 號、109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可參(見原審卷三第317至378頁其中第322頁)。且於莊秀珠自訴案一審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系爭錄音是否為莊秀珠聲紋、上訴人聲音有無經偽造、變造或剪接乙事,鑑驗結果係認:送鑑錄音中第二段字稿「國」聲音,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頻譜特徵模糊,不符聲紋鑑定條件,歉難進行聲紋鑑定;有關錄音檔中羅淑蕾之聲音有無偽造、變造或剪接等情,經檢視待鑑資料為數位錄音檔案,鑑於數位錄音內容具有經編輯修改卻難以發現之特性,依該局現有技術歉難鑑定等語,嗣就郭新政提出之系爭錄音檔案囑託調查局鑑定結果亦同,有該局108年8月14日調科參字第10803258820號函及所附聲紋頻譜、109年8月19日調科參字第1090331203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五第194至196頁)。審酌調查局為國內權威鑑定機關,咸認有足夠之專業鑑識器材及專業智識人員可供進行聲紋比對及錄音真偽之鑑定,該局就系爭錄音竟猶無從進行聲紋鑑定,依現有技術亦無法就性質上具數位錄音檔案特性之系爭錄音檔案鑑定有無經偽造、變造或剪接,足認依現代科技技術,尚無從確認系爭錄音中自稱國泰世華總行莊副總之人非莊秀珠、系爭錄音有無經事後剪接或偽造、變造等情狀,自難要求不具專業鑑識能力之被上訴人得以輕易辨識系爭錄音是否虛偽不實在。審酌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不足以證明系爭錄音對話是剪接上訴人在上開電視訪談中之談話片段而來,自無從以系爭錄音內容逕認係經偽造、變造或剪接。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系爭錄音是偽造不實,卻因故意或過失置入系爭影片使用並上傳影片對外發布,具侵害其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應屬無據。 ⒊況莊秀珠就此系爭台支漏蓋章及系爭錄音部分曾對被上訴人、謝書豪提出妨害名譽刑事自訴案件,業經原法院108年度 自字第25號、109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該三人無罪確定 ,並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駁回莊秀珠之 上訴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76至193頁、卷四第543至562頁),且國泰世華銀行就系爭影片此部分言論認侵害其名譽權而向郭新政、謝書豪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亦經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判決駁回國泰世華銀行對郭新政、謝書豪之請求,國泰世華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1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同此認定,有該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73頁、本院卷三第269至271頁)。 ⒋是以,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引用之系爭錄音是經偽造、變造或經剪接而來,且該錄音內容與郭新政之親身經歷有關,郭新政本其經歷及查證結果撰寫附表庚、辛影片台詞,並非憑空虛捏等情,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發布此部分言論,自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不構成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並非可採。 ㈡就上訴人主張附表乙指涉「上訴人誘導沈家民對郭新政提告」部分: ⒈依103年5月23日大展當舖現場錄音譯文所示(見原審卷一第2 13至214頁): 「上訴人:沒關係,錄阿,就被脅迫的阿! 沈家民舅舅:想辦法再跟他解套。 上訴人:大聲一點,你是不是被脅迫的? 沈家民:強迫來簽好不好。 上訴人:是不是強迫簽的? 沈家民:他知道我缺錢,急著要錢,所以他們馬上強迫逼得我脖子上要簽,而且當時約定是說分批贖回,分批贖回,他說我帶客人讓他贖,然後說要匯錢才能那個。 上訴人:等於是完全不給機會嘛? 沈家民:完全不給機會,完全咬死。 上訴人:等於是一點機會都不給嘛? 沈家民:完全不給。 上訴人:脅迫脅迫」。 ⒉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不僅向沈家民再三確認有無遭 郭新政脅迫,且在知悉已有錄音之情況下,要求沈家民提 高音量陳述,甚至向其確認郭新政是否「完全不給機會」 ,則郭新政辯稱其在聽聞上開對話後,復見聞羅淑蕾有移 動錄音筆之動作,質疑沈家民提出刑事告訴與羅淑蕾有關 ,難認與常情有違,是郭新政依據上情認上訴人誘導沈家 民提告,確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所為事實陳述為真實,其基 於該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乃非基於損害上訴人名義惡意 所為之適當評論,尚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㈢就上訴人主張附表丁指涉「上訴人超額查封及操縱司法機關」部分: 關於此部分言論係在系爭影片Part2中呈現,盛竹如先提到 「嚴嘉慧及某些人士開始對李新及郭新政進行全面性的報復,『報復手段第一步』,103年12月郭新政被法務部調查局列 為洗錢嫌疑人,檢舉人是誰?蕓賞珠寶負責人」(本院卷二第251頁),嗣提及「『報復手段第二步』,各家媒體持續三 年針對同一事件窮追猛打」(見本院卷二第252至253頁),後表示「『報復手段第三步』,105年郭新政名下所有財產包 括不動產、存款、股票、租金等全部被假扣押,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0億元,假扣押申請人是誰?不意外也是蕓賞珠寶負責人」(即超額查封部分)(見本院卷二第254頁),末敘 明「『報復手段第四步』,利用李新選舉在臉書惡意誹謗,李 新的臉書出現一位叫彭尚遠的連續PO文,直接指控李新參選國民黨黨主席是和女友一起意圖染指國民黨黨產」(見本院卷二第260至261頁),最後提到「所謂全面抄家絕不誇大,要讓一個人被列為洗錢嫌疑人,而名下所有財產都要被假扣押,至少要啟動以下相關機關組織,這是當時為了查封郭新政房產時法院派出的大隊人馬,請看這種陣仗有必要嗎?臺灣已是法治國家竟然會發生令人如此不解的事,難道背後又是有立委撐腰」(見本院卷二第267至268頁),是由該影片前後文脈絡以觀,顯係以「嚴嘉慧對郭新政進行報復」為主軸,雖最後有提及「難道背後又是有立委撐腰」(見本院卷二第268頁),惟此所稱「立委」是否指上訴人,從影片逐 字稿全文觀之,已非無疑;況系爭影片中提及之立法委員除上訴人外,亦有提及另一名立法委員黃昭順(見本院卷二第266頁),則此部分言論是否在指摘上訴人,亦難遽斷,故 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以附表丁之言論侵害其名譽,難認有據。 ㈣就上訴人主張附表戊指涉「上訴人與黃昭順勾結」部分: 在系爭影片Part6中,盛竹如先提到:「這個事件中檯面上 除了羅淑蕾大家都知道,背後還有另外一位立委黃昭順,這兩位大立委是怎麼樣裡應外合的?」,有該影片逐字稿附表5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26頁),後提及其等認為黃昭順在該珠寶案、李新與嚴嘉慧之妨害名譽訴訟中濫用職權兩度行文予法務部施壓介入司法,盛竹如復提及:「她(即黃昭順)為什麼這麼做?公文是羅淑蕾叫她發的嗎?」,郭新政即表示:「新哥告訴我,羅淑蕾是喊不動黃昭順的,黃昭順的輩分比她高太多了」(見本院卷二第336至337頁),是由影片前後文脈絡以觀,可知郭新政認為黃昭順此部分所為並非受上訴人指使,則就其指述黃昭順濫用職權行文予法務部部分是否有在指涉上訴人共謀乙節,上訴人之主張即屬率斷。 ㈤就上訴人主張附表己指涉「李新自殺與上訴人有關及政治迫害」部分: ⒈在系爭影片Part2中,盛竹如先提及彭尚遠對李新妨害名譽一 事,認為彭尚遠所為係上訴人暗中指使(見本院卷第260至264頁,影片逐字稿全文見附表2即本院卷二第207至268頁) ,並於系爭影片Part3中分析李新自殺之原因,認為「同黨 同志暗中設計」係其一原因(見本院卷二第274頁,影片逐 字稿見附表3即本院卷二第269至283頁),再於系爭影片Part6中陳稱「當時嚴嘉慧和彭尚遠提到他們兩人背後都各自有立委,要對李新下重手,雙方都有立委撐腰」、「嚴嘉慧背後的立委很明顯就是出面喬事的羅淑蕾和發過兩次公文介入司法的黃昭順,彭尚遠背後的立委也很容易看的出來就是當時李新參選國民黨黨主席的對手黃敏惠,因為彭尚遠是黃敏惠競選辦公室的馬敏容(即馬彥光)授意他這麼做的」(見本院卷二第340至341頁,影片逐字稿見附表5即本院卷二第321至349頁),末於系爭影片Part7中表示「李新為羅淑蕾募過款,常常幫黃昭順站台,他為兄弟兩肋插刀,這兩位立委為珠寶插兄弟兩刀,江湖果然險惡啊」、「這一群人太可惡了,各懷不同的目的,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對李新痛下毒手,實在是玩得太過火,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新哥」(見本院卷二第363頁、第367頁,影片逐字稿見附表6即本院卷二第351至370頁),是由系爭影片前後文脈絡以觀,郭新政質疑彭 尚遠對李新妨害名譽乙案與上訴人有關,而上訴人與李新同為國民黨黨員竟與彭尚遠同謀,致李新因此原因而選擇自殺身亡。 ⒉觀諸嚴嘉慧於另案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稱:其因郭新政詐騙案向羅淑蕾陳情,當時羅淑蕾帶馬彥光來了解案情,便將郭新政涉及洗錢之函文(即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2月11日調錢 宜字第10335561280號函)翻拍傳給馬彥光等語,有105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95至299頁);及嚴嘉慧與彭尚遠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01至337頁),其等在抨擊李新及郭新政時,嚴嘉慧曾表示:「委員跟我說了感謝你」、「委員會說資料是她那裡出去的」,彭尚遠亦曾表示「沒事、不用擔心、委員跟我說了」、「我的背後也是委員她都知道」、「委員說他在心虛」、「委員說開記者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1頁、第320頁、第321頁、第323頁、第324頁);另觀諸彭尚遠所涉對李新妨害名譽案件之刑 事判決(即原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27至337頁)中提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55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馬彥光(臉書帳號:馬敏容)係國民黨中常委江碩平之助理,被告(即彭尚遠)與馬彥光在臉上互為好友關係。緣於105年3月間,國民黨黨主席補選期間,馬彥光與被告皆為國民黨黨主席參選人黃敏惠競選團隊志工,為打擊對手即國民黨黨主席參選人李新,馬彥光竟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5年3月間,藉由民眾嚴嘉慧向立法委員羅淑蕾陳情遭郭新政等人詐騙珠寶之機會,取得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2月11日調錢壹字 第10335561280號函文相片,未經當事人郭新政等人同意, 於105年3月25日中午12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調查局函文相片予被告,被告另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李新之『國民黨李大砲李新』粉絲專頁,利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發表:『李新你最好繼續不要臉的選下去,你忘記了你另一半『郭』小姐的兩億珠寶詐騙案了嗎?你想選黨 主席,還不斷地提黨產,你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分給黨員?還是分到你的口袋?你家裡的事情都搞不定,還想來管國民黨?你先解釋你的兩億珠寶詐騙案好嗎?別想把黨產拿來抵你的負債...你若知恥,就自己退選,要不就出來說清楚珠 寶詐騙的原由』等文章,並張貼上開調查局函文相片,以此方式蒐集、處理及利用郭新政等人之個人資料」等內容(見本院卷一第334至335頁)。 ⒊則郭新政依嚴嘉慧上開所述,認嚴嘉慧既經由上訴人認識馬彥光,馬彥光又自嚴嘉慧處取得上開法務部調查局函文,而上開判決於檢察官併辦意旨處亦提及馬彥光與彭尚遠因張貼上開函文而共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再參酌嚴嘉慧與彭尚遠前開對話內容在抨擊李新及郭新政時,雙方均多次提及「委員」,則郭新政辯稱其依上揭事證認彭尚遠對李新妨害名譽乙案與上訴人有關,上訴人與李新同為國民黨黨員竟與彭尚遠同謀,而推認上訴人暗中安排彭尚遠對李新攻擊,進而為李新自殺原因之一,應非其憑空虛捏,應認郭新政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事實陳述為真實,及基於該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復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詳後述),尚難謂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實屬無據。 ㈥參以上訴人時任立法委員,其是否介入該蕓賞公司系爭珠寶案、是否要求國泰世華銀行配合使系爭台支漏蓋印章、誘導沈家民對郭新政提告、有無與他人勾結並暗中攻擊李新等節,當屬可受公評之國家事務,雖該影片之評論內容將使受評論之上訴人感到不快,然考量此部分所評論之事務及上訴人之影響力,上訴人於面對評論時應較一般私人或團體而言有更大之容忍程度,其公益論辯度較前揭附表甲、丙部分為高,且附表乙、附表丁至辛之言論與意見表達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並郭新政就此部分依其取得之系爭錄音、黃昭順為蕓賞公司函轉予法務部之文件等而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上訴人之事為真實,亦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推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捏;盛竹如辯稱此部分依郭新政所提供之文稿佐以前揭資料影像等為演出,亦難認其具妨害名譽之意思,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此部分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而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損害賠償,均不足採。 七、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 ㈠被上訴人就系爭影片為如附表甲、丙之言論,致上訴人之名譽權受損,業如前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又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為博士學 歷,前任立法委員、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郭新政為碩士學歷,經濟狀況富裕,目前無業,靠積蓄及投資維生;盛竹如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三第284至285頁、卷五第156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 在卷可佐(存卷外)。審酌郭新政因認上訴人介入蕓賞公司與沈家民間就系爭珠寶之糾紛使其實際上受有金錢損失,加上自認係因李新生前所處政治環境問題導致其跳樓身亡,而認上訴人亦須對李新之死亡負其責任,遂斥資拍攝系爭影片,以盛竹如在國內媒體圈之影響力,盛竹如以其過去新聞主播之專業形象,有償擔任系爭影片之主持人,於網路上快速傳送系爭影片,極易使人誤信其報導之內容為真,造成上訴人受有名譽上之相當損害,甚至遭受觀賞者之無情批判,且上訴人於103年間時任立法委員當時對於國家政策有相當程 度影響力,屬國內重要公眾人物。而關於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固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亦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然系爭珠寶糾紛及關於附表甲、丙部分尚與國家公益及公共政策無涉,及被上訴人為如附表甲、丙之言論前除未經合理查證外,郭新政尚引用不實資料、影片為其言論之基礎,即謂上訴人身為立法委員,就未涉及國家政策之系爭珠寶事件指述其與黑道掛勾、與黑道有關、違法取得並變造證據等言詞侵害上訴人名譽,參以不特定人閱覽系爭影片確有於網路上謾罵之情,有網路截圖可參(見附民卷第223 至231頁),可見系爭影片傳播之廣,侵害之大,可認該等 言論散布力強大,爰考量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手段及程度,上訴人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前揭身分、地位及經歷、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0萬元為適當,上訴人於此範圍內之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屬過高,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㈢再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郭新政、盛竹如係分別於108年6月3日、108年6月5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有原法院送達證書可稽(見附民卷第233、235頁),則上訴人併請求郭新政自108年6月4日、盛竹如自108年6月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00萬 元,及郭新政自108年6月4日起,盛竹如自108年6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 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本判決第2項所命給付,上訴人、被 上訴人分別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又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30日具狀聲請傳訊證人沈家民,以證明沈家民於 系爭珠寶糾紛時確曾遭黑道人士控制等情(見本院卷一第492頁),然依前所述,被上訴人未曾表示其製作系爭影片前 曾向沈家民查證上情,故此非被上訴人所稱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證據基礎,亦與被上訴人就此部分言論應否負侵權行為責任之爭點無涉,此部分調查並無必要,均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附表甲: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與黑道人士掛勾部分之言論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十二 (本院卷二第192頁) 盛竹如 郭新政萬萬沒有想到 一個老友請託的民間借貸 竟然會演變成 長達4年的政治迫害 及司法追殺事件 [文字:黑道、立委及助理、國家各級單位] 其中涉入的有黑道 多名立委及助理 以及超過10個以上的國家各級單位 甚至賠上李新的生命 ⒉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十五 (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 [示意來電影片,6分24秒] 就在當天下午 第一件不尋常的事發生了 郭新政接到一通黑道兄弟打來的電話 指名要約她看手上的珠寶 ⒊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十六 (本院卷二第196頁) 郭新政 後來有黑道打電話說要看珠寶 其實我 心裡就直覺 覺得 有問題 我感覺有點像是金光黨 又像詐騙 可是當時我也不知道詐騙在哪裡 ⒋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四 (本院卷二第208至209頁) 盛竹如 第一 [監視器畫面] 當天大展當舖門口出現許多黑道兄弟 前後算算超過10多人 羅淑蕾多次到門外和這些兄弟談話 看起來和他們熟識 難道打給郭新政的黑道人士 也和羅淑蕾有關嗎 ⒌ 系爭影片 Part3 附表3編號二十三 (本院卷二第283頁) 盛竹如 ﹝照片畫面﹞ 羅淑蕾 妳所作所為 難道不怕報應嗎 ⒍ 系爭影片 Part7 附表6編號三 (本院卷二第357至359頁) 盛竹如 沈家民當天 將600萬交給嚴嘉慧後 就跑路失蹤了 嚴嘉慧知道自己闖禍了 到處找人求援 珠寶真正貨主勢力龐大 出動黃昭順羅淑蕾兩大立委 出面處理此事 於是嚴、羅、黃分進合擊 嚴嘉慧臉書放話 羅淑蕾出面當和事佬喬事 黃昭順發公文策動國家機器 加上劉淑玲裡應外合 和壹周刊記者李詩慧(李宜樺)通風報信 後來李新和郭新政心軟 答應返還珠寶 但羅淑蕾和嚴嘉慧媽媽田金蓮 早已計劃空手套白狼 根本不想付一毛錢 所以她先去國泰世華銀行施壓 分兩天拿到漏蓋章的台支 再聯絡黑道押沈家民出面 沒想到交貨地點竟然是當舖 黑道無用武之地 當舖接著照會台支 國泰世華銀行怕東窗事發 立刻派人補蓋 於是台支兌現 空手套白狼的計謀落空 背後貨主惱羞成怒 接著官司、媒體、國家機器三管齊下 對李新郭新政發動全面霸凌 附表乙: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誘導沈家民對郭新政提告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九 (本院卷二第230至231頁) 盛竹如 [監視器畫面,4分31秒] [文字(羅淑蕾):大聲一點,你是被脅迫是不是?,4分31秒] [文字(沈家民):是啊,4分34秒] [文字(羅淑蕾):被脅迫,4分34秒] [文字(沈家民):被強迫來簽,4分36秒] [文字(羅淑蕾):被強迫簽的?,4分44秒] [文字(沈家民):他知道我缺錢,急著要錢,4分46秒] [文字(沈家民):所以他馬上強迫…逼著我脖子上要簽,4分47秒] ⒉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十 (本院卷二第231頁) 盛竹如 當天羅淑蕾不斷誘導沈家民 說出他是被脅迫的 [監視器畫面] 請看羅淑蕾的手 故意將桌上的錄音筆推向沈家民 她到底在計劃什麼 ⒊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十二 (本院卷二第232頁) 盛竹如 [書狀畫面] 果然就在一週後 沈家民竟然告郭新政詐欺 這難道是羅淑蕾一手策劃的嗎? ⒋ 同附表甲編號⒌ 附表丙: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助理施壓當舖違法取得當票後變造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十三 (本院卷二第234頁) 盛竹如 第五 最令人震驚的 [文字:羅淑蕾助理] 事後羅淑蕾派助理到大展當舖施壓 [當票畫面] 違法取得郭新政的簽字當票 裁掉下聯 並略去騎縫章 變造成無效當票 提供給法院當證物 ⒉ 同附表甲編號⒌ 附表丁: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超額查封及操縱司法機關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十七 (本院卷二第245至246頁) 盛竹如 羅淑蕾真的只是單純選民服務嗎 選民服務有必要做到如此深入嗎 或者我們直接問 羅委員 您到底是 [文字:協調人?] 協調人? [文字:當事人?] 當事人?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文字:幕後黑手] ⒉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二十四 (本院卷二第254頁) 盛竹如 報復手段第三步 民國105年 郭新政名下所有財產 包括 [財產明細畫面] 不動產 存款 [文字:財產假扣押] 股票 租金等 全部被假扣押 總金額超過新台幣10億元 ⒊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三十八 (本院卷二第267至268頁) 盛竹如 所謂全面抄家 絕不誇大 要讓一個人被列為洗錢嫌疑人 而名下所有財產 都要被假扣押 至少 [機關組織畫面] 要啟動以下相關機關組織 [監視器畫面] 這是當時為了查封郭新政房產時 法院派出的大隊人馬 請看這種陣仗 有必要嗎 台灣已是法治國家 竟然會發生令人如此不解的事 難道 背後又是有立委撐腰 ⒋ 同附表甲編號⒌ ⒌ 同附表甲編號⒍ 附表戊: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與黃昭順勾結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二十六 (本院卷二第201至202頁) 盛竹如 事情進行到這裡 大家都認為羅淑蕾是在做選民服務 幫忙居中協調 但就在同一天 [照片畫面,11分03秒] [公文畫面,11分06秒] 另一立委黃昭順辦公室竟然發公文給法務部 措詞嚴厲直指郭林二人 [公文畫面,11分13秒] 共謀假融資真收贓 要求嚴辦二人 ⒉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二十三 (本院卷二第253至254頁) 郭新政 不是因為我借給人家6647萬 這件事情 跟新哥根本也沾不上邊 所以因為我善意借錢給人家 害了新哥 但是他對我也感到抱歉 他跟我說 如果不是因為他是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今天 我這個案子就算在法院 不管怎麼打 也絕對都不會 被媒體登出來 或者被媒體抹黑 ⒊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三十四 (本院卷二第266頁) 盛竹如 兩人明明串通計劃此事 [進自製動畫畫面,14分15秒] 但後來 一個被起訴 另一個被立委關心的沒事 找立委好像果然真的很有用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⒋ 同附表甲編號⒌ ⒌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二 (本院卷二第326至327頁) 盛竹如 黃昭順發出的 第一份公文 第一份公文發出的時間是民國103年5月15日 也就是羅淑蕾 第一次和李新、郭新政 見面的前兩天 當時嚴嘉慧告郭新政詐欺 大家事情都還在一頭霧水中 黃昭順卻好像已經 完全明白是怎麼回事了 讓我們來看看 公文是怎麼寫的 公文說第一 郭新政從事珠寶買賣多年 熟悉珠寶交易 是嗎? ⒍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四 (本院卷二第327頁) 盛竹如 公文說第二 珠寶沒有GIA證書 是嗎? ⒎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六 (本院卷二第327頁) 盛竹如 公文說第三 郭新政要和沈家民收高利 故意讓沈家民付不出 郭新政就可以吞併珠寶 是嗎? ⒏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七 (本院卷二第329頁) 盛竹如 公文說第四 因為是贓物 所以郭新政要帶出國銷贓 是嗎? ⒐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九 (本院卷二第330、336頁) 盛竹如 事後來看 民國103年5月15日 就是總攻擊發動日 當天羅淑蕾為蕓賞珠寶出面 約李新和郭新政 黃昭順為蕓賞珠寶發公文 給法務部 而更荒謬的是沈家民 也在當天為蕓賞珠寶 寄存證信函給郭新政 說珠寶是贓物 他們兵分三路 分進合擊 我們再來看第二件公文 第二件公文在民國105年4月25日 當時李新因為嚴嘉慧授意彭尚遠在臉書罵他 告嚴嘉慧 妨害名譽 ⒑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十三 (本院卷二第337頁) 盛竹如 但黃昭順 竟然不怕毀掉政治前途 為一個資本額 只有250萬的小珠寶商 兩次發公文給法務部 下指導棋 她為何要這麼做? 令人匪夷所思 ⒒ 同附表甲編號⒍ ⒓ 系爭影片 Part7 附表6編號五 (本院卷二第363頁) 盛竹如 各位 李新為羅淑蕾募過款 常常幫黃昭順站台 他為兄弟兩肋插刀 這兩位立委為珠寶 插兄弟兩刀 江湖果然險惡阿 附表己: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李新自殺與上訴人有關及政治迫害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十二 (本院卷二第192頁) 盛竹如 郭新政萬萬沒有想到 一個老友請託的民間借貸 竟然會演變成 長達4年的政治迫害 及司法追殺事件 [文字:黑道、立委及助理、國家各級單位] 其中涉入的有黑道 多名立委及助理 以及超過10個以上的國家各級單位 甚至賠上李新的生命 ⒉ 系爭影片 Part1 附表1編號三十三 (本院卷二第205頁) 盛竹如 事情落幕了嗎 並沒有 而且越演越烈 無情的政治迫害 和司法追殺才正要開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⒊ 同附表甲編號⒌ ⒋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三十二 (本院卷二第264頁) 盛竹如 [照片畫面] 羅淑蕾居中介紹 馬敏容和嚴嘉慧認識 嚴嘉慧再透過馬敏容 和彭尚遠搭上線 兩人一拍即合 [截圖畫面] 請各位看當時兩人 各懷心機的Line對話 原來羅淑蕾 在李新面前扮和事佬 幫嚴嘉慧取回珠寶 又暗中安排打手 對李新惡意攻擊 她會不會就是本事件的主操盤手 ⒌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十五 (本院卷二第339至340頁) 盛竹如 自從我們公布 李新是怎麼摔死的影片後 許多人都好奇 事情的真相 到底是什麼 真相只有一個 今天我們就把 逼死李新的三塊拼圖 一次說清楚 第一塊拼圖 各位還記得PART1影片中 嚴嘉慧和彭尚遠的line對話裡 曾經出現過 摔死他 我們已經在臉書上 公布兩人所有的對話 到底誰要摔死李新 當時嚴嘉慧和彭尚遠 提到他們兩人背後 都各自有立委 要對李新下重手 雙方都有立委撐腰 他們才敢如此放話 要摔死李新 ⒍ 系爭影片 Part6 附表5編號十八 (本院卷二第341至342頁) 盛竹如 李新公祭當天 國民黨有頭有臉叫得出名字的 都出席了 唯獨 羅淑蕾黃昭順和黃敏惠三人 通通缺席 連公祭都不去 這到底是巧合還是心虛 就留給各位想像了 ⒎ 同附表甲編號⒍ ⒏ 同附表戊編號⒓ ⒐ 系爭影片 Part7 附表6編號六 (本院卷二第364至365頁) 盛竹如 民國104年底 劉淑玲因反對新哥參選黨主席 憤而離開李新由藍轉綠 民國105年 李新選黨主席批評黃敏惠 嚴羅黃三人合作打李 劉淑玲繼續煽風點火 繼續和羅淑蕾、嚴嘉慧 通風報信火上加油 ⒑ 系爭影片 Part7 附表6編號九 (本院卷二第367至368頁) 郭新政 這一群人太可惡了 各懷不同的目的 但是卻在同一個時空 對李新痛下毒手 實在是玩得太過火 玩出了人命摔死了新哥 最後乾脆一不做二不休 再找一個人來假扮我 把所有罪過轉嫁給我 來個死無對證 附表庚: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介入國泰世華銀行漏蓋系爭台支印章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五 (本院卷二第220至224頁) 盛竹如 第二 羅淑蕾不停的強力要求當舖經理把珠寶交出來 甚至說她可以背書 [當舖畫面] 她到底在急什麼呢 ⒉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六 (本院卷二第224頁) 郭新政 那天在當舖她的表現 讓我覺得 她好像不是在做選民服務 她有一點就像是事主 因為她比誰都積極 她非常急她一直要拿珠寶 ⒊ 系爭影片 Part2 附表2編號七 (本院卷二第228至230頁) 盛竹如 第三 當天珠寶商嚴嘉慧 [台支畫面] 開出的三張台支都有問題 似乎有人故意漏蓋一個圖章 讓台支無法兌現 這麼大的事被當場揭穿時 請看羅淑蕾和珠寶商嚴嘉慧 兩人多麼神色自若 是否她們都事先知情 ⒋ 同附表甲編號⒌ ⒌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六 (本院卷二第391頁) 盛竹如 〔文字:漏蓋章的台支本票是誰的?] 羅淑蕾在這個事件中 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這後面 有沒有牽涉 更龐大的利益集團? 讓我們再回頭看看 當時的紀錄資料 ⒍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八 (本院卷二第303至304頁) 盛竹如 第二 當天在當舖的錄影畫面中 三張台支本票的正本和影本 從頭到尾都在羅淑蕾手中 [文字:這份影本嗎?] [文字:還是什麼] [文字(羅淑蕾):你們鑽石拿出來啦] [文字:錢給我在拿出來啊] [文字:她164萬都還沒有進來] [文字:欸你現在有錄音] 蕓賞公司的人完全沒有經手 如果羅淑蕾是選民服務幫忙協調 [文字:支票正本] 這麼敏感貴重的東西 照理說 協調人為了避嫌 應該不會抓在手中 ⒎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九 (本院卷二第304至305頁) 盛竹如 第三 羅淑蕾說了好幾次 我負責、我照會過、我背書 如果台支不是她處理的 她為何這麼有把握? [監視器畫面] [文字:錄影了,我負責嘛] [文字:我甚至給你背書都可以] [文字:因為我都照會過了] [文字:你都錄音了,我負責] [文字:我都講我負責了,你們還怕甚麼?] [文字:對不對,我都講我負責] [文字:我敢講我負責了] [文字:因為浪費時間,那我負責任嘛] [文字:對不對我負責嘛] [文字:那因為你錄影,我講了我負責] [文字:有事你找我] ⒏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十 (本院卷二第305至307頁) 盛竹如 第四 請看國泰世華仁愛分行 打電話來說漏蓋章時 嚴嘉慧的媽媽的田金蓮 接到電話竟然一頭霧水 [監視器畫面,3分34秒] [文字(嚴嘉慧之母):(嚴嘉慧之母)不會吧三張,3分34秒] [文字(嚴嘉慧之母):三張都沒有蓋到啊?,3分36秒] [文字(嚴嘉慧之母):不可能吧你們銀行怎麼會出這種事?,3分39秒] [文字(郭新政):等一下,支票有問題啊?,3分41秒] [文字(嚴嘉慧之母):來銀行跟你照會一下,3分44秒] [文字(嚴嘉慧之母):你跟他講那個支票的事情,3分45秒] 立刻把電話交給當舖經理 接下來 又和當舖經理拿台支影本來看 [監視器畫面,3分53秒] [文字:我影印一下三張影本給我好不好?,3分53秒] [文字(當舖經理):這張影本給妳啦,3分55秒] [文字:好,你看現在銀行才發現,3分58秒] [文字:你看怎麼那麼好笑,3分58秒] 感覺她們對台支的細節 並不清楚 ⒐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十一 (本院卷二第307至308頁) 盛竹如 第五 等到台支漏蓋章的事被揭穿了 羅淑蕾先是表情沉重 [監視器畫面] [文字(當舖經理):嗯怎麼會] [文字(當舖經理):你們開了那麼多張票] [文字(當舖經理):怎麼會有] [文字(當舖經理):我知道我不管啊] [文字(當舖經理):你們開出來的票就應該要兌現啊] [文字(當舖經理):為什麼你們會少一個章] 接著她立刻改口 [文字(羅淑蕾):現在你就知道他們多誠實] [文字(羅淑蕾):他是打給她] [文字(羅淑蕾):她馬上告訴你有問題] [文字:當舖經理偷笑中] [文字(羅淑蕾):所以你就知道人家多誠實] 這哪裡是銀行誠實 根本是嚴重疏失 開票人一般會翻臉的 怎麼還會為銀行說情? ⒑ 系爭影片 Part4 附表4編號十二 (本院卷二第316至317頁) 盛竹如 第六就更詭異了 請看嚴嘉慧 這個時候出現了兩次 不尋常的表情 [監視器畫面] [文字:銀行的人太好笑了] [文字:他不是說票不對] [文字:他是說他主管少蓋一個章] [文字(郭新政):那這樣子一顆驗完,再拿回來] [文字(當舖經理):沒有阿那我這樣子好了郭小姐] 請大家解讀一下 [監視器畫面] 猜猜嚴嘉慧 心中的OS是什麼? ⒒ 同附表甲編號⒍ 附表辛: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指涉上訴人與國泰世華銀行莊副總間對話錄音部分 編號 影片出處 影片逐字稿 所在附表及編號 人 言論 ⒈ 同附表甲編號⒌ ⒉ 系爭影片 Part9 附表7編號四 (本院卷二第381至382頁) 盛竹如 這件事一共有三大疑點 [文字:1.台支漏蓋章,1分28秒] 第一 為什麼國泰世華會漏蓋 三張台支的有權人章? [文字:2.立委關說司法,1分34秒] 第二 為什麼立委竟然如此明目張膽 做司法關說? [文字:3.珠寶逃漏稅,1分41秒] 第三 為什麼價值超過4、5億的珠寶 這麼明顯的逃漏稅 但是國稅局以及檢調單位 卻不聞不問? 如果我們能夠解出第一個問題 也就是找到真實的證據 證明國泰世華和羅淑蕾 以及羅淑蕾背後的所謂蕭夫人集團 是真正勾結串謀造假的話 那其他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國泰世華一再說漏蓋章是行員疏失 真的是這樣嗎? 銀行和羅淑蕾有沒有串謀造假? 請大家先來聽下面一段錄音 這是嚴嘉慧 為了讓社會大眾以為台支漏蓋章 是國泰世華的行政疏失 故意錄下她和國泰世華行員的對話 在網路上散佈 ⒊ 系爭影片 Part9 附表7編號九 (本院卷二第389至390頁) 系爭錄音譯文 [錄音,10分29秒](以下為郭新政指稱之發言者) 莊副總:羅委員妳好 那個我國泰世華總行這邊莊副總(羅:恩) 跟妳報告一下,因為剛剛您有跟經理這邊是說,您希望這個票的價章這邊是要漏蓋一個章,要做這樣的動作,因為這個動作對銀行端來講其實是一個蠻重大的瑕疵,當然是因為您這邊有希望我們極力配合,那我們也請示過了,我們這邊會全力配合,但只是說我們必須先了解說這個章漏蓋,委員是希望說要達成什麼目的?因為我想假設說可以了解委員的目的的話,這樣的話,我們可能更好會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配合而不是用漏蓋章未來會比較有爭議性的方式來做,看委員是否給我們一個給我們一個想法,讓我們了解這個目的。 羅淑蕾:我今天要講是這樣,那天的目的就是說,那個,那個…嚴嘉慧他們帶錢去,那郭新政把珠寶拿出來給她們看,證明說珠寶是在那個郭新政。 莊副總:所以委員妳的意思就是,只是妳要一個證明給人家看其實是有錢要去付這個款,因為這邊牽涉到蠻大的,那我不曉得可不可以麻煩委員這邊可以幫忙一下再請×(消音)主席撥電話給上層,請×(消音)主席再跟上層溝通一下,因為我們跟一開始上層跟我們要求我們的行員理這邊來協助的內容有點不同,而且權限也越的過大了這得麻煩羅委員再撥電話一下,謝謝,拜託一下。 羅淑蕾:要不然我來處理看看。 [錄音結束,12分32秒] ⒋ 系爭影片 Part9 附表7編號十四 (本院卷二第391頁) 盛竹如 同一銀行的職員 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 各位 任何一個有邏輯的人會相信哪一個? 再來我們可以聽到羅淑蕾清楚的說 她要國泰世華開出漏蓋章台支的目的 就是為了拿來做假動作 引誘郭新政拿出珠寶來 ⒌ 系爭影片 Part9 附表7編號十八 (本院卷二第392至393頁) 盛竹如 真相終於大白了 當時嚴嘉慧的戶頭中 根本沒有足額的現金 但羅淑蕾依然強勢要求 國泰世華公然違法 事後嚴嘉慧為了掩蓋真相 繼續串通國泰世華 製造出銀行疏失的藉口 [存摺畫面,14分21秒] 同時又公佈了假造的存摺 讓大家以為 民國103年5月16日那天 她戶頭裡有足額現金 但黃立委的事後說法 卻和羅淑蕾嚴嘉慧一夥人自相矛盾 [新聞截圖畫面,14分39秒] 黃立委說 他是在高雄橋頭的黃昏市場 接受了嚴嘉慧的陳情 但請看黃立委後來發出的公文 [公文畫面,14分48秒] 竟然也是5月16日當天 103年5月16日 真是個穿越時空 回到未來的日子呀! 按照她們的說法 當天田金蓮與嚴嘉慧 必須一大早到國泰世華銀行 [存摺畫面,15分12秒] 存入八筆鉅額款項 並開出六千六百萬台支後 立刻從台北趕往 高雄橋頭黃昏市場 [新聞截圖畫面,15分24秒] 向自稱是路人甲 毫不知情的黃立委哭哭啼啼陳情 然後黃立委立刻以 飛鴿傳書並且加上十二道金牌 要求台北 [公文畫面,15分39秒] 檢察長、地檢署,所有國家單位 立刻在 [公文畫面,15分44秒] 5月16日上午蓋完公務收發章! 請問這不是穿越時空 什麼是時空穿越! ⒍ 系爭影片 Part9 附表7編號二十三 (本院卷二第394頁) 郭新政 我想知道當我今天 公佈這麼驚人的鐵證之後 國泰世華會有什麼樣的回應?! 金管會會有什麼回應?! 而檢調單位又會有什麼回應?! 國泰世華 還是繼續用行員的疏失來搪塞嗎? 金管會還繼續包庇國泰世華嗎? 檢調單位依然還是動也不動嗎? 羅淑蕾,黃昭順 我看你們還能編出什麼樣的謊言! 如果真的是這樣 不只900萬的網友 我想整個台灣都會沸騰了! 到時如果我沒有出意外 我會在適當時間 繼續公佈背後真實的 藏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