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楊文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楊文宏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白國豊 莊富櫻 上列當事人(下均省略稱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208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楊文宏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白國豊應再給付楊文宏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楊文宏之其餘上訴及白國豊、莊富櫻之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白國豊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楊文宏上訴部分,由白國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楊文宏負擔;關於白國豊、莊富櫻上訴部分,由白國豊、莊富櫻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楊文宏於原審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7日與 訴外人莊曉翎(下以姓名稱之)結婚,白國豊、莊富櫻(下合稱白國豊等2人)為莊曉翎之父母。莊曉翎於107年惡性腫瘤再度復發,術後即不便於行,一直以來均由伊照顧,嗣莊曉翎於108年1月18日死亡。白國豊明知莊曉翎生前罹患極罕見脊髓及腦惡性腫瘤疾病,且該疾病是原發性惡性腫瘤,與莊曉翎個人自體基因、體質及遺傳等因素有關,卻不斷誣衊及不實指謫該疾病係伊所造成。白國豊先後於109年8月14日、12月3日在其公開之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編號1、3之貼文(下稱編號1、3貼文)及編號2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莊富櫻於110年1月28日在白國豊公開之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貼文(下稱編號4貼文,與編號1、3貼文合稱系爭貼文),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已侵害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白國豊應刪除系爭貼文及系爭影片。㈡白國豊等2人應各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均 自民事陳報暨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9日(原審卷二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等語。原審判命白國豊等2人應各給付楊文宏2萬5,000 元,及均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駁回楊文宏其餘之訴。白國豊等2人不服,提起 上訴,楊文宏僅就原審駁回其請求白國豊等2人各給付10萬 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楊文宏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均廢棄。㈡白國豊應再給付楊文宏10 萬元,及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㈢莊富櫻應再給付楊文宏10萬元,及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對白國豊等2人所提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白國豊等2人則以:伊等得知楊文宏及其家人共謀掏空莊曉 翎之財產,始代莊曉翎向楊文宏提起刑事告訴。系爭貼文及系爭影片係伊等為莊曉翎申冤及蒐證,均有憑據,而非故意誹謗楊文宏,縱系爭貼文之用語及方式有過當之情形,致使楊文宏心生不快,基於言論自由,可阻卻違法。此外,楊文宏曾就同一原因事實對伊等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經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上字第177號判決(下稱另案)確 定,楊文宏不得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白國豊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白國豊給付及其假執行之宣告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文宏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莊富櫻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莊富櫻給付及其假執行之宣告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文宏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白國豊等2人對楊文宏所提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楊文宏為莊曉翎之配偶,白國豊等2人為莊曉翎之父母,莊曉 翎於108年1月18日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死亡,死亡方式為自然死(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引起之死亡)。有莊曉翎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可稽(原審卷二第185頁)。 ㈡白國豊於其個人臉書頁面上張貼編號1、3貼文及系爭影片,莊富櫻於白國豊個人臉書頁面上張貼編號4貼文。有本院112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484頁)。 ㈢白國豊等2人於110年5月24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楊文宏給付白國豊等2人各312萬5,000元,併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即另案,白國豊等2人於另案二審審理中表明不再主張民 法第18條為請求權基礎,及撤回其等請求楊文宏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起訴,經楊文宏同意,另案二審卷二第5、7頁,茲不贅述】,經原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受理,楊文宏於110年6月18日在另案審理中提起反訴(另案一審卷一第83頁),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白國豊賠償楊文宏90萬元,併加計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請求白國豊刪除如另案二審判決之附件1-1至附件1-11( 即另案一審卷四第18至20、22、24至26、28、32、34、40、42、58、60、68、72、74、76頁,另案二審卷四第150至156頁,張貼日期涵蓋108年6月19日、23日、24日、26日、27日、分別以附件編號稱之,合稱系爭附件)所示內容【楊文宏於另案二審審理中撤回請求白國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反訴,經白國豊同意,另案二審卷二第5、6頁,茲不贅述】,經另案一審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楊文宏應給付白國豊等2人各5 萬元,及均自110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白國豊等2人其餘之訴;白國豊應給付楊 文宏15萬元,及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白國豊應將其臉書網站帳號「白國豊」之個人頁面上如系爭附件所示之內容刪除,並駁回楊文宏其餘反訴。兩造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上字第177號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而告確定。嗣楊文宏於112年1月13日以另案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款、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12年2月14日以該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112年度再字第5號判決駁回該再審之訴。白國豊等2人於112年2月6日以另案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12年2月16日以該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112年度再字第10 號裁定駁回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確認無訛。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與另案是否為同一事件?本件是否受另案確定判決之既判 力所拘束? ⒈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決參照)。另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⑴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⑵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⑶前後 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訴 訟標的,乃原告為確定其私權之請求,或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請求法院對之加以裁判之對象,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以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更加明確,則於判斷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時,自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始受其既判力之拘束。 ⒉依上開三之㈢所示,系爭附件之張貼日期涵蓋108年6月19日、 23日、24日、26日、27日,雖然附件1-2所示內容(另案一 審卷四第22頁)與系爭影片相同,附件1-1、1-3、1-4所示 內容(另案一審卷四第18至20、24至26、28、32、40頁)與編號1、3貼文中所引用108年6月19日、24日貼文內容相同,然白國豊係於109年8月14日、12月3日在其個人臉書上張貼 編號1、3貼文及系爭影片,與另案發布貼文日期相隔1年以 上,應係白國豊再行起意實施之行為,與另案確定判決認定白國豊應對楊文宏負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非屬同一,依上開說明,白國豊辯稱另案與本件為同一事件,楊文宏不得再提起本件訴訟云云,要無可取。 ㈡本件是否受另案確定判決之爭點效所拘束? ⒈按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2688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另案判決認定:「附件1-1所示貼文、附件1-4所示圖片1、3、4部分(即編號1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19日貼文、編號3貼 文所引用⑴至⑶之圖片及文字),乃在指述楊文宏盜領莊曉翎 之存款及侵占莊曉翎售屋分配款,且未支付莊曉翎之醫療費用,僅購買無自動調節功能之引流器,不顧莊曉翎死活,導致莊曉翎痛苦至死,並侵占莊曉翎之金子,復夥同楊秀賢擅自將莊曉翎自其創立之甜心服飾店臉書帳號管理員中除名,客觀上自足以貶損楊文宏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致楊文宏之名譽受損,而白國豊係在其臉書網站個人專頁發表上開言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其發表上開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人對楊文宏產生負面評價,自屬不法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附件1-1所示貼文中刊登附件1-2所示影片(即系爭影片),該影片於時間2分5秒至2分10秒出現楊文宏 之樣貌,然楊文宏非公眾人物,白國豊未經其同意,擅自刊登其外貌形象,已影響其肖像不被公開之權利,且白國豊使用肖像之目的係為使閱覽附件1-1所示貼文之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認識楊文宏之長相,並對楊文宏產生負面評價,自屬不法侵害楊文宏之肖像權」;「附件1-3所示貼文、附件1-4所示圖片10部分(即編號3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24日貼文、編 號3貼文所引用⑷之圖片及文字),乃在指述楊文宏侵占莊曉 翎之售屋分配款,並於盜領莊曉翎之存款後,隨即將莊曉翎遺棄至死,不再支付莊曉翎之醫療費用,莊曉翎之死亡係因楊文宏在醫院照顧不周所致,客觀上自足以貶損楊文宏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致楊文宏之名譽受損,而白國豊係在其臉書網站個人專頁發表上開言論,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其發表上開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人對楊文宏產生負面評價,自屬不法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且另案確定判決認定:「系爭附件所示內容純係白國豊因不滿楊文宏未照顧莊曉翎,甚且於莊曉翎生重病之際,將莊曉翎之財物占為己有而引發之私人爭議,屬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楊文宏並非具有社會知名度之公眾人物,白國豊所為上開貼文指述有關楊文宏私德之事,無助於增進社會多數人之利益,亦與公共利益相關之言論自由無關,要無受公評之必要,無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均不得阻卻違法」(另案二審卷四第141至145頁),顯見編號1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19日貼文、編 號3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24日貼文及⑴至⑷之圖片及文字,暨 系爭影片所示之內容有無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肖像權為另案確定判決之重要爭點,另案已就該重要爭點進行調查證據及論斷,另案確定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事,且白國豊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8日110年度偵字第12399號、111年度偵字第1664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 年6月21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5360號處分書(原審卷二第205至216頁,下合稱系爭處分書)雖認定白國豊張貼編號1、3貼文之行為,未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然白國豊於另案審理中已為此部分抗辯(另案二審卷三第433頁),況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並不相同,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可參),系爭處分書非另案未審酌之新訴訟 資料,故白國豊不得於本件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是楊文宏主張編號1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19日 貼文、編號3貼文所引用108年6月24日貼文及⑴至⑷之圖片及 文字,暨系爭影片所示之內容已侵害其名譽權、肖像權等語,應屬可採。 ㈢楊文宏主張編號4貼文所示之內容侵害其名譽權,是否可採?經查,編號4貼文指稱:「闆妹、闆爸與闆媽(即莊曉翎、 白國豊等2人,下同)於陽世間遭受楊文宏與其家人預謀遺 棄、盜領、侵占、污蔑、侮辱,楊文宏又做出湮滅證據、偽造文書、詐欺、誣告…等各項情事,最後楊文宏又以吃軟飯行為,以造假證據對闆爸與闆媽提出許多另(應為「令」之誤)人感到羞恥的亂告濫訴行為」,乃在指述楊文宏對莊曉翎及白國豊等2人施以前述不法行為,並將莊曉翎遺棄,客 觀上已足以貶損楊文宏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致楊文宏之名譽受損,莊富櫻係在白國豊之臉書網站個人專頁發表編號4 貼文,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其發表該貼文,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對楊文宏產生負面評價,自屬不法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又編號4貼文屬於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 涉,楊文宏既非公眾人物,要無受公評之必要,莊富櫻辯稱基於言論自由,可阻卻違法云云,要無可取。是楊文宏主張編號4貼文所示之內容已侵害其名譽權等語,亦屬可採。 ㈣楊文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白國豊賠償12萬5,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人格法益之一種,肖像權為民法第195 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 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依上開四之㈡所示,白國豊在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張貼編號1、3貼文,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楊文宏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已不法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又白國豊未經楊文宏之同意,擅自刊登系爭影片,已不法侵害楊文宏之肖像權,且情節重大,爰審酌楊文宏為高職畢業,名下資產約300餘萬元,白國豊為國中畢 業,名下資產約16餘萬元,有原審依職權調取其等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等件可稽(原審限閱卷),且兩人均係從事網路直播,白國豊張貼編號1、3貼文及系爭影片之動機係出於其對莊曉翎死亡結果之不捨,另考量侵害次數、楊文宏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楊文宏請求白國豊賠償因名譽權、肖像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各以5萬元,合計10萬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㈤楊文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莊富櫻賠償12萬5,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依上開四之㈢所示,莊富櫻在白國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張貼編號4貼文,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楊文宏在 社會上人格之評價,已不法侵害楊文宏之名譽權,爰審酌楊文宏為高職畢業,名下資產約300餘萬元,莊富櫻為國中肄 業,名下資產約130餘萬元,有原審依職權調取其等個人戶 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等件可稽(原審限閱卷),且莊富櫻張貼編號4貼文之動機係出於其對莊曉翎死亡 結果之不捨,另考量侵害次數、楊文宏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楊文宏請求莊富櫻賠償因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楊文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白國豊給付10萬元,及自民事陳報暨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即111年12月9日(原審卷二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莊富櫻 給付2萬5,000元,及自111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楊文宏請求白國豊賠償7萬5,000元(100,000元-25,000元)本息部分,為楊文宏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楊文宏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 示。原審判命白國豊應給付楊文宏2萬5,000元本息及駁回楊文宏對白國豊其餘請求部分,核無違誤,楊文宏、白國豊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等上訴。又原審判命莊富櫻應給付楊文宏2萬5,000元本息部分,核無違誤,莊富櫻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駁回其上訴。楊文宏對莊富櫻其餘請求部分,原審為楊文宏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楊文宏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楊文宏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白國豊之上訴為無理由,莊富櫻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附表: 編號 內容 備註 1 白國豊 2020年8月14日: 人在做天在看,又經過了一年多,現在又多出了那麼多的證據;大家如果回去看2019年6月29日原文就可以知道楊文宏是怎麼樣對待小美(即楊文宏飼養之寵物狗),連一隻寵物狗養9年之後老了,生病了之後都把牠遺棄了,就可以知道整件事情始末他們楊家早有預謀了。 白國豊 2019年6月19日: 這是一段刻骨銘心的回憶,105年7月24日[噹噹]往生,當時的闆妹(即莊曉翎,下同)與楊文宏也有來送噹噹,108年6月18日開庭,楊文宏在庭上說他有養了一隻寵物叫[小美],至今10歳,去年[小美]因腫瘤開刀,這筆醫費錢也算在闆妹父親(即白國豊,下同)給的救命錢上,開完刀,楊文宏隨即將[小美]遺棄,至今超過1年,105年6月,楊文宏與闆妹共同售出經闆爸與闆媽(即莊富櫻,下同)大力幫忙,而取得的房產,獲利超過200萬以上,售屋所得465萬,全部跑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楊文宏的父親楊東漢手上,這筆錢竟然沒有一毛錢拿來替闆妹治病,闆妹頭上需要裝一台引流器,[自費]有自動調節功能僅需多7萬元,楊文宏竟然讓闆妹妹頭上裝了一台無自動調節功能[健保]引流器,讓闆妹從此24小時肚子不斷的跳動,痛苦至死,[楊曾美玉](即楊文宏之母親)去年的8月12日下午,你在長庚醫院羞辱闆妹3個小時,並公開承認闆妹的金子在你手上,你不願歸還,[楊文宏]竟然在庭上供稱金子自己長腳不見了,這可是有人證的哦,之後你們楊家不顧莊曉翎死活,從此人間消失,莊曉翎可是在長庚醫院住到107年9月20日才出院,你撒謊,說你找不到莊嘵翎[楊秀賢],107年10月7日被闆妹攔截到你夥同[楊文宏]將闆妹一手創立的甜心服飾除名,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你們一家人是不是都要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起訴狀附件1,原審卷一第43至45頁 2 附件1貼文中附帶一則影片,約2分05秒至2分10秒處出現楊文宏之上半身影像。 起訴狀附件1-1,原審卷一第47頁 3 白國豊 2020年12月3日: 闆妹的案件已經審理到這個階段了。 白國豊 2019年6月24日: 闆爸的女兒莊曉翎是[甜心服飾]負責人被她先生楊文宏加工遺棄至死,楊文宏與其家人,均有涉嫌參與加工,檢查官目前在偵辦當中,急需曾經與莊曉翎的[甜心服飾]有曾經交談,私訊,下單,成交,如果還有類似以下照片上各種資料,請以私訊提供給闆爸,並希望每個人將此訊息盡量分享出去,以便闆爸替我女兒莊曉翎討回公道,闆爸在此感謝大家幫忙。闆爸在此向各位大德叩首了。 此則貼文附帶下列圖片及文字: ⑴甜心服飾臉書網頁記載管理員資料圖片,白國豊於該圖片下方加註:「上面寫了建立時間:2015年5月25日,最原始的管理員是莊曉翎。2018年10月7日,管理員莊曉翎被除名了,他每天晚上都在哭,楊文宏、楊秀賢,你們姊弟2個怎麼可以這樣對待她」。 ⑵白國豊於莊嘵翎郵局交易明細圖片上方加註:「莊嘵翎已漸漸清醒,重新申請各項證照後,發現更可怕的秘密,原來楊文宏早已佈局要遺棄莊曉翎了」。 白國豊於莊曉翎郵局交易明細圖片下方加註:「請注意:紅圈部份所示,楊文宏這種逃難式的提款方式,提款的時間點,及所剩的餘額,玉山銀行已到達提款次數的上限,才留下24330元,從此之後,至莊曉翎往生,楊文宏從未對莊曉翎提供1塊錢、1粒米,1次照顧。楊文宏在庭上說他有養了一隻寵物叫[小美],至今10歳,去年[小美]因腫瘤開刀,這筆醫費錢也算在闆妹父親給的救命錢上,開完刀,楊文宏隨即將[小美]遺棄,至今已超過1年,105年6月,楊文宏與莊曉翎共同售出經闆爸與闆媽大力幫忙,而取得的房產,獲利超過200萬以上,售屋所得465萬,全部跑到楊女宏的父親楊東漢手上,這筆錢竟然沒有一毛錢拿來替莊曉翎治病,莊曉翎頭上需要裝一台引流器,[自費]有自動調節功能僅需多7萬元,楊文宏竟然讓闆妹妹頭上裝了一台無自動調節功能[健保]引流器,讓莊嘵翎從此24小時肚子不斷的跳動,一直痛苦至死亡才結束,楊文宏的母親[楊曾美玉]去年的8月12日下午’在長庚醫院病房內羞辱莊曉翔3個小時餘,並公開承認闆妹的金子在他手上,你不願意歸還,[楊文宏]竟然在庭上供稱金子自己長腳不見了,這可是有人證的,[楊秀賢]107年10月7日被莊曉翎攔截到你夥同[楊文宏]將闆妹一手創立的甜心服飾除名」。 ⑶甜心服飾臉書網頁記載管理員資料圖片,白國豊於該圖片下方加註:「注意看:時間點為2018年10月7日,管理員莊曉翎被除名了,他每天晚上都在哭,楊文宏、楊秀賢你們姊弟2個怎麼可以這樣對待她」。 ⑷白國豊於白聖弘與莊曉翎LINE的對話記錄截圖右側加註:「107年6月5日莊曉翎告訴哥哥白聖弘說化療藥很貴,一次療程5天需要6萬多塊,楊文宏卻將售屋所得465萬交給楊東漢,沒有拿來替莊曉翎買藥治病,並陸續將莊曉翎的所有錢財幾乎盜領一空,並於107年6月21日隨即將莊曉翎遺棄,從此未再給予莊曉翎1塊錢、1頓飯1次照顧,楊文宏住家離長庚醫院大約僅需3分鐘車程」。 起訴狀附件2、附件2-1至2-4,原審卷一第49至61頁。 4 白國豊 1月28日: 闆爸的話: 闆妹在往生後2年又半個月後,即將於國曆2/3(農曆12/22)前往最終歸屬地[桃園縣○○鄉○○村○○街000巷00號樂善寺]進入另一層次的修行。闆妹、闆爸與闆媽於陽世間遭受楊文宏與其家人預謀遺棄、盜領、侵占、污蔑、侮辱,楊文宏又做出湮滅證據、偽造文書、詐欺、誣告…等各項情事,最後楊文宏又以吃軟飯行為,以造假證據對闆爸與闆媽提出許多另(應為「令」之誤)人感到羞恥的亂告濫訴行為,闆妹所受的冤屈,往後將由闆爸與闆媽接棒,對楊文宏與他的家人逐一進行提告,110/01/28」。 起訴狀附件3,原審卷一第63至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