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追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欣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鄭楚甯律師 被 上訴人 追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蓓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