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范蕙蕙、陳霈琳(原名:陳淑芬)、范芷綾、范元禎、共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范蕙蕙 兼法定代理人 陳霈琳(原名陳淑芬) 上 訴 人 范芷綾 上 訴 人 范元禎 上 四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被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熊明河 訴 訟 代理人 郭瀞憶 被 上 訴 人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楊棋材 訴 訟 代理人 黃仕仰 被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尹崇堯 訴 訟 代理人 李世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