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重上國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之轉求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劉軍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軍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鼎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轉求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2,6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秦湘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