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曉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陳曉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森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二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對系爭事件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為明瞭並釐清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時,其與審判長間之完 整對話情節,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該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