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富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林富、經理林松、及證人林劉麗香有共同變 造文書、行使變造文書罪嫌,且林麗香在本件訴訟中有偽證罪嫌,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偵查中,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一四四號偵查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