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二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 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六十四萬三千五百元, 未逾一百萬元,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所為 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 有未合,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黃 雅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