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東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林慶雲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複代理 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律師 被 告 鴻慶環境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慶 應為送 被 告 丙○○ 應為送 被 告 美國科程環保諮詢公司 Engineer 法定代理人 David Bur 被 告 荷蘭商IPG In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五年四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己○○等人有犯貪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認已無俟前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後,始得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85年4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