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鄭潤銘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惠芬律師 倪子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