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鄭潤銘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倪子修律師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鄭潤銘」記載,應更正為「 李清雲」,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國棟」記載,應更正為「鄭潤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