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五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顏文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顏文一為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六日由尹士豪變更為顏文一,有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府八二字 第一四0一七三號函影本可稽(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被上訴人上訴最高法院答 辯理由狀附件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