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上訴人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四二號七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三十一號七樓之六 被上訴人 丁○○○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七十六之七號十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六號十二樓一二0七室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右四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 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洪 雪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