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右當事人與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柒佰陸拾玖萬零伍佰玖拾元(新台幣,下同),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