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登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楊文淵律師 被上訴人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四十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簡坤山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